公告编号:2008-028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5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11.17元。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14,3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8,436,800.00元,实际收到股东投入现金净额人民币585,913,2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8日出具的大信京验字[2008]第000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海亮股份控股子公司上海海亮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亮”)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张杨支行(以下简称“招行上海张杨支行”)开设年产3万吨高效节能环保新型铜合金管项目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海海亮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与招行上海张杨支行在2008年5月20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一、上海海亮已在招行上海张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1902314710402。该专户用于年产3万吨高效节能环保新型铜合金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上海海亮承诺如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上海海亮存单不得质押。
二、上海海亮和招行上海张杨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广发证券作为海亮股份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上海海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海亮股份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上海海亮和招行上海张杨支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上海海亮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上海海亮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海峰、邵丰可以随时到招行上海张杨支行查询、复印上海海亮专户的资料;招行上海张杨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招行上海张杨支行查询上海海亮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招行上海张杨支行查询上海海亮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招行上海张杨支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上海海亮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招行上海张杨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上海海亮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招行上海张杨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招行上海张杨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招行上海张杨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上海海亮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后,待上海海亮工商变更完成,募集资金转入本专户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广发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0年12月31日解除。
此前,海亮股份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店口分理处(以下简称“建行诸暨支行店口分理处”)于2008年2月3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全文详见公司(2008)002号公告】。2008年4月21日,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已决议向上海海亮增加注册资本2550万美元,全部由募集资金出资。该部分募集资金存于建行诸暨支行店口分理处帐户,目前已全部投入使用,海亮股份已停止该帐户的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功能。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股票代码:002203 股票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08-029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5月20日上午9:30在诸暨市店口镇工业区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会议和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董事长冯海良,董事曹建国、汪鸣、陈东、杨林出席了现场会议,副董事长Carol lee Pedersen和独立董事刘剑文、姚先国、刘桓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表决,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出席人数、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张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用于年产3万吨高效节能环保新型铜合金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帐号为121902314710402,出于提高募集资金存储收益的目的,公司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存单不得质押,且存单到期不再续存的,公司将及时将相关资金转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监督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
此前,海亮股份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店口分理处(以下简称“建行诸暨支行店口分理处”)于2008年2月3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全文详见公司(2008)002号公告】。2008年4月21日,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已决议向上海海亮增加注册资本2550万美元,全部由募集资金出资。该部分募集资金存于建行诸暨支行店口分理处帐户,目前已全部投入使用,海亮股份已停止该帐户的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功能。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