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三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于2008年5 月14 日以传真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08 年5 月21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徐红女士主持,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5人,实际表决的董事5人,其中独立董事2人,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 年修订版)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的议案,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收购大连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的股权的议案》
此次收购大连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的股权有利于公司加大对房地产项目的投入力度,增加公司土地储备,为未来几年公司的经营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
表决结果:同意5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 年5 月21 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地产 编号:临2008-014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资产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出资1200万元收购王忠斌、徐凤英持有的大连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的股权;
●此次本公司出资收购大连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鼎公司)60%的股权事宜为非关联交易;
●本次资产收购将有利于公司加大对房地产项目的投入力度,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
一、交易概述
1、2008年5月20日,本公司与王忠斌、徐凤英签署了《大连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以现金1200万元受让王忠斌、徐凤英持有的大连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49%的股权。
2、此次本公司出资收购大连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的股权事宜为非关联交易;
3、定价依据:本次收购价格拟以经审计的“晟鼎公司”截至2008年5月19日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截至2008年5月19日,“晟鼎公司”净资产账面值为20,842,079.99元。
3、本次资产收购经公司2008年5月21日召开的三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资产收购无需报股东大会审批。
二、 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1、大连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14日,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莲青巷4-1-1号,法定代表人:王忠斌,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凭资质经营);国内一般贸易(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经济信息咨询。
大连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无关联关系。
2、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9日。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A座16层,法定代表人:徐红,注册资本:人民币43000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不含土地成片开发;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议中心的建设、经营;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大连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14日,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莲青巷4-1-1号,法定代表人:王忠斌,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王忠斌、徐凤英分别持有大连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49%的股权。
根据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008)京会兴(审)字第4-671号《审计报告》,“晟鼎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 元
项 目 | 2008年5月19日 |
总资产 | 118,095,897.85 |
总负债 | 97,253,817.86 |
净资产 | 20,842,079.99 |
净利润 | 1,814,309.87 |
“晟鼎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凭资质经营);国内一般贸易(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经济信息咨询。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次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方为王忠斌、徐凤英;股权受让方为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200万元。
3、本协议签订后的2日内,股权转让方同意股权受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晟鼎公司”进行财务和法律审计,5日内审计完毕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转让、受让双方代表人签字认可后,本协议立即生效。
4、本协议生效后2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股权转让协议的公证手续,并由受让方负责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递交股东变更申请。“晟鼎公司”的董事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重新委派,其中转让方委派1人,受让方委派2人,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等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全部由受让指派。自取得公证书后的5日内,受让方负责取得受让方持有“晟鼎公司”60%股份的营业执照。受让方在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日内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1200万元;同时,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晟鼎公司”的公司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证、照、印章的全部正本文件)。
五、收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本公司出资收购大连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的股权,将有利于公司加快在重点城市的战略布局,加大对房地产项目的投入力度,为未来几年公司的经营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进一步增强对抗市场风险的能力。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大连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2、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008)京会兴(审)字第 4-671号《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 年5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