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T亚华因“七宗罪”遭证监会处罚
2008年05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见习记者 赵一蕙
⊙本报见习记者 赵一蕙
SST亚华今日公告,因公司存在虚假信息披露,违规担保等七大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对公司作出处罚决定,罚款公司30万元,对相关高管人员分别罚款10万元或3万元罚款,同时并给予警告。
SST亚华一案始于2003年的年报。2005年9月30日,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对公司立案稽查。经查明,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公司2003年年报中,未如实披露公司第二、四、五大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也未按规定披露大股东及方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经查明,截至2003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达11485 万元,截至2004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鸿仪投资占用公司资金12857万元。
2003年的年报还未及时披露担保事项57550万元,其中,有15650万元担保事项在2003年年报中也未披露;2004年未及时披露担保事项67673万元,其中,有3000万元担保事项在2004年年报中也未披露。
同时,公司在2003年报中,虚减银行借款和银行存款4000万元,虚增银行存款,虚减其他应收款1400万元,未如实披露账外投资股票亏损事项及盈亏追溯调整情况,造成虚减年度利润397 万元。
对外投资方面,公司2003年12月6日披露对深圳亚泰生物发展有限公司投资10000万元,2004年10月19日披露对亚泰生物增资9380.32万元,但未按规定如实披露所出资产的过户、贷款抵押及亚泰生物的经营状况等事项。公司在2003年和2004年年报也未对上述事项进行如实披露。另外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共计16700万元的银行借款4 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