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3)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4)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并对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督,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10)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暂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遵守基金合同;
(4)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及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8)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21)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3)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因基金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9)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账户分别设帐、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30)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帐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办理与基金托管活动有关部门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申请赎回、转换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6)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按照《基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和其他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时,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与其他基金合并;
(9)代表10%以上(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出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可以书面提请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和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和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有代表50%以上(含)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1)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三十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三十日的间隔期。
3) 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4) 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三十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通过。
2)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通过。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的授权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1)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员在监督员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下转D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