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认购费用的使用方式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申购费
本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前端申购费率按金额分类。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前端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记为M) | 申购费率 |
M < 100 万元 | 1.5 % |
100万元 ≤ M < 200 万元 | 1.2 % |
200万元 ≤ M < 500 万元 | 0.8 % |
M ≥ 500 万元 | 每笔 1000 元 |
2)、申购费的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金额)
3)、收取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申购费用的使用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赎回费
1)、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记为T) | 赎回费率 | |
T < 1 年 | 0.5 % | |
1年 ≤ T< 2年 | 0.3 % | |
2年 ≤ T< 3年 | 0.1 % | |
T ≥ 3年 | 0 |
2)、赎回费用的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先进先出法”。赎回总额、赎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收取方式: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费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适用的赎回费率为基准计算。赎回费直接从赎回总额中扣除。
4)、使用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25%归基金财产。
(4)转换费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二)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包括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4、会计核算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对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ncfund.com.cn)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十六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而产生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面临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中国的证券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此时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管理人变现产生困难,从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虽然本基金的优选方法将会对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但由于信息来源的不足、滞后或错误,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及上市公司赢利预期产生偏差,使得投资者将面临本基金特有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金融市场危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2、因为开放式基金运作中的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的故障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5、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将终止,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在基金清算小组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于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予以公告后,本基金终止。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接管基金财产,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9)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11)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本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3)、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4)、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并对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督,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10)、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暂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遵守基金合同;
4)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及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8)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21)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3)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因基金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9)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账户分别设帐、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30)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帐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0)遵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办理与基金托管活动有关部门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申请赎回、转换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6)、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集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与其他基金合并;
9)、代表10%以上(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出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可以书面提请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议事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派的代表主持。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三十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4、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通过。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通过。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5、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的授权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1)、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员在监督员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由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指派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则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推举代表任监督员。
2)、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工组人员进行计票。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
1、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5)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将终止,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在基金清算小组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于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予以公告后,本基金终止。
2、解除和终止的程序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须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本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终止。
3、基金财产清算方式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果基金合同当事人明确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2、解决上述争端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和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基金投资者在有关场所查阅,但所载事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商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蒋钢
成立时间: 2004年12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金: 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1979年2 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金:3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为: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投资工具。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合计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投资于成长性兼具品质保障的股票市值不低于股票投资的80%。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个月;
(5)本基金的股票、债券、现金等投资对象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
的约定;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7)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除了遵守各基金合同中已有的投资限制外,还将遵守下述有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限制:(1)投资比例的限制。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不符合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2)信用等级的限制。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或相当于BBB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名单、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其后据此执行。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给予必要的协助。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7、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基金募集期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后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上述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当日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2、估值差错的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按照差错发生的具体情况,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3、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3)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 日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记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下列情形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因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给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相关主体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裁决确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预约开户和交易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中心或者网站,告知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人员预计一次性购买金额及时间等信息,客户服务人员将一次性购买金额达到管理人上门服务标准的名单转交给直销中心,由直销中心派销售人员上门为客户服务,对首次购买者将一并提供上门开户和交易服务。上门服务标准为:异地500万元,同城100万元。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定期为投资者寄送基金对账单,便于其及时了解账户信息。
2、根据客户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评级,以电子(Email)或书面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寄送公司期刊及各类研究报告,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分红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本基金收益以基金单位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红利从托管账户划出的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红利再投资不受申购最低金额限制。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基金持有人专设“会员专区”服务平台。基金持有人自动成为新世纪会员,输入基金账号和查询密码直接在基金客户窗口登录。非基金持有人,使用注册用户注册登录。
“会员专区”服务平台为基金客户提供帐户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投诉建议、专家咨询、研究报告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项目。
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客户也可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可享受在线咨询、表格下载等在线服务项目。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提供每周5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建议与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代销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八)客户反馈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的网点的意见簿、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基金管理公司会认真听取,并以尽快回复投资者,不断改进服务水平。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本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本基金托管人不受《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限定。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释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nc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新世纪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新世纪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新世纪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新世纪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九)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协议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制件或复印件。
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