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710-8866;010—68730888
网址:www.n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2)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王佺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万丽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代销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销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光伟
客服电话:010-96169(北京) 022-96269(天津) 021-53599688(上海)029-85766888(西安)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6)代销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宋晓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代销机构: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霍兆龙
客服电话:40066-99999
网址:www.18ebank.com
(8)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 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9)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转4125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0)代销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1)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010--68016655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2)代销机构: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方正大厦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方正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电话:010-- 82529778
传真:010--82529778
联系人:戴荻
网址:www.xsdzq.cn
(13)代销机构: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22-25层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22-25层
法定代表人:范剑
电话:023--63786397
传真:023--63786312
联系人:杨卓颖
网址:www.swsc.com.cn
(14)代销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 0833转2181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800-810-8868
网址:www.guosen.com
(15)代销机构: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汪永平
电话:0551--5161671
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唐泳
网址:www.huaans.com.cn
(16)代销机构: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东风路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471—6980744
传真:0471—6980743
联系人:吴夕芳
网址:www.cnht.com.cn
(17)代销机构: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1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10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18)代销机构: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高峰
网址:www.cc168.com.cn
(19)代销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10
传真:(0431)-85680032
联系人:高新宇
客户服务电话:(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7号投资广场22、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联系电话:021—61638452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吕红
经办律师:廖海 田卫红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万隆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8号北京国际大厦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鹏
联系电话:010-52711566
传真:010-527115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刁云涛、李荣坤
联系人:张吉文
六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8]377号文核准,核准日期为2008年3月14日。
(二)基金类型、基金的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股票型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可进行场外认购、申购和赎回;同时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但由于技术限制,目前投资者仅可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场内申购和赎回。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设立募集期内,基金份额只采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发售,募集规模上限100亿份(不含利息)。具体募集方案祥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的限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募集方式
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以直销和代销的方式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公开发售。
2、募集期限
本基金于2008年5月26日—2008年6月27日向社会公开发售,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法定条件,本基金可在基金募集期内继续销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具体募集方案,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3、募集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投资者。
4、募集场所
直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本基金募集最低规模为2亿份,募集规模上限为100亿份(不含利息)。具体募集方案祥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的限制。
6、本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元
(2)认购费用: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本基金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交纳认购费用,称为前端认购费用。具体费率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有关内容。
(3)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方式。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的有效份额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元,认购费率为1.2%,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1+1.2%)=4940.71元
认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认购份额=(4940.71+3)/1.00=4943.71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4,943.71份基金份额。
7、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自2008年5月26日—2008年6月27日,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如果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者当地代销机构的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销售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为准。
(4)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直销首次认购起点为人民币1万元(含认购费),单笔追加认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元。代销机构首次认购起点为人民币500元(含认购费),单笔追加认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元,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直销网点首次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销售机构受理,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5)本基金募集期间内不设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8、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并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9、募集期间的资金保管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投资者认购的基金满足上述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本基金合同生效,投资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即场内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4、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初次接受申购的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3个月(含)内开始办理。具体的申购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3、初次接受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3个月内开始办理。具体的赎回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赎回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申购限制
本基金不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设置限制。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以书面形式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同一基金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日可以多次申购和赎回。基金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当日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当日(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自收到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正常情况下基金投资者可从T+2工作日起直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并打印确认单,也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电话中心以及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定期邮寄对帐单。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本基金采取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和赎回份额的约定:
(1)申购金额:场外交易时,本基金采取金额申购,每一基金投资者在各代销网点单笔的最低额为人民币500元(含申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时,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场内交易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500元(含申购费)且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赎回份额:场外交易时,本基金采取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一个销售机构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其在某一个销售机构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如因巨额赎回、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原因导致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将一次全部赎回。场内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份额数量的限制,调整前的3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关费用,赎回金额计量以人民币元为单位,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4、申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交易时本基金采用前端申购法,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2)场内交易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同场外交易。
具体费率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有关内容。
5、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先进先出法”。具体费率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有关内容。
6、T日(申购和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T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发行在外基金份额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份额净值于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
7、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单位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投资者赎回基金单位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对上述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及注册登记时间进行调整,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机会,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5)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上述(1)到(4)项为暂停申购情形,上述(5)项为拒绝申购情形,发生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基金投资者。
发生上述(1)到(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交易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2、暂停赎回或延迟支付的条件赎回款项的处理方式
第(1)项规定的情形消失后,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已接受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应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赎回申请份额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之和)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或部分延迟赎回。
(1)接受全部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时,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延迟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赎回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手机短信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十一)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
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在继承、赠予、强制执行等非交易原因情况下发生的基金份额所有权转移的行为。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冻结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五)场内申购与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则。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优选具有成长性兼具品质保障的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力争持续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为投资者实现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投资工具。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合计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投资于成长性兼具品质保障的股票市值不低于股票投资的8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选择具有成长性兼具品质保障的股票,因此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当然仅应用自下而上的策略可能导致某行业股票集中度过高,行业配置不够分散,造成组合非系统风险高。再考虑到国内系统风险高,因此有必要辅助以适当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策略进行调整。
1、 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重点考虑以下四个基本因素:一是宏观经济周期因素;二是估值因素;三是制度和政策的变化因素;四是市场情绪的因素。通过这四个方面分析,利用打分卡模型(MVPS,即M:宏观因素;V:估值因素;P:政策因素;S:情绪因素),综合四方面的结果,调整股票投资比例。其中宏观经济因素主要考虑GDP、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消费品零售总额、进出口额、CPI、原材料价格、利率与汇率等;估值因素主要考虑整体市场的市盈率和隐含股权风险溢价等;政策因素主要考虑政策周期、制度创新等;情绪因素主要考虑新增开户数等指标。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初级股票池中个股所处行业的动态评价是在“新世纪行业评价系统”的辅助下完成。通过把握宏观经济所处的阶段,估计行业所处的景气周期阶段,结合对行业竞争优势的评价和对行业估值水平的研究,综合形成对行业的总体投资价值评价。景气周期主要参考国家统计局的“中国行业企业景气指数”;行业估值水平采用PEG估计,行业竞争优势主要从政策扶持、市场需求、行业组织、行业关联度、生产要素配置、国际化水平六方面综合评价。本基金重点考虑投资价值高的行业,增加(和行业自然权重相比较)其行业权重,减少或不投资价值低(和行业自然权重相比较)的行业权重。
3、股票选择策略
采用以选择具有成长性兼具品质保障的上市公司的“优选成长”选股策略。首先通过财务指标从中选择出财务风险低上市公司,并选择具有成长性公司,即预期未来2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高于GDP增长率1.5倍的股票,辅助以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利润增长率指标,以及参考企业成长归因分析进行选择,形成初选股票池;进而选择价值低估、具备赢利能力、偿债能力、以及公司业绩质量(即真实、稳定)的公司。主要采用现金流分析、估值模型(PEG)和其他定量定性分析(主要是净资产收益率ROE和资产负债率)保障上市公司的品质,形成备选股票池;最后,通过调研,并根据行业配置策略确定最终的投资组合。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考察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采取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5、权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采用以下策略。普通策略:根据权证定价模型,选择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持股保护策略:股票型基金有持有股票的必要(最低60%),却有股价下跌带来损失的可能。利用认沽权证,就可以实现对手中持股的保护。套利策略:当认沽权证和正股价的和低于行权价格时,并且总收益率超过市场无风险收益率时,可以进行无风险套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五个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其中信用因素是目前最重要的因素,本基金采用信用矩阵方法来估计。
7、投资决策程序
(1)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确保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不同类别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作出判断。本公司的策略分析师提供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股票分析师提供行业和个股配置建议,债券分析师提供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建议,数量分析师结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产配置的定量分析。基金经理结合自己的分析判断和分析师的投资建议,根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
分析师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股票、债券等投资品的备选库。基金经理在其中选择投资品种,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重大的单一品种的投资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投委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的审核、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数量分析师的风险分析意见,最终作出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执行、监控和反馈:
由集中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集中交易室确保投资指令的处于
合法、合规的执行状态,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负有监控、处置的职责。集中交易室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本基金将系统化的投资决策与高标准的风险管理相结合,严格执行分级实施、独立监督的分级风险控制体系,层层把关。数量分析师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数量分析师就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的结果随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反馈,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6)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四)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30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
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为:80%*沪深300指数 + 20%*上证国债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2、使用该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选择以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推出的第一只全市场统一指数,具有高度权威性。样本股涵盖中国A股市场各行业流通市值最大、流动性强和基本面因素良好的300家上市公司。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1、代表性强,并且不易被操纵;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总市值占沪深两市总市值的65%左右。2、盈利能力强;沪深300指数所选取的300只股票创造了2004年上市公司全部净利润的92.56%。3、流动性强;沪深300指数成份股2005年以来的成交金额覆盖率为55.21%。
首先考虑到上证国债指数的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同时作为业绩基准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其次,目前没有交易所、银行间统一的债券指数。因此,本基金的债权投资基准选择上证国债指数。
(五)投资限制
1、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个月;
(5)本基金的股票、债券、现金等投资对象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的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7)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除了遵守各基金合同中已有的投资限制外,还将遵守下述有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限制:(1)投资比例的限制。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不符合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2)信用等级的限制。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或相当于BBB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所有的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者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2、方法
投资部门人员代表公司出席被投资上市公司股东会议时,应以支持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经营管理为原则。若涉及重大决策时,如拟对上市公司公司提出的预案投反对票时,应事先召开有投资总监参加的会议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报备总经理办公会后,指派适当人员代表基金出席,行使决议事项,并填写会议记录。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中关于投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是由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构成。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新世纪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新世纪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封闭式基金为每周五)。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差价;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8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5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以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收益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本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本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中载明。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第(3)项至第(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用
本基金收取前端认购费用,前端认购费率按金额分类。
1)、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前端认购费率表:
认购金额(记为M) | 认购费率 |
M < 100 万元 | 1.2% |
100万元 ≤ M < 200 万元 | 1.0 % |
2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 0.6 % |
M ≥ 500 万元 | 每笔 1000 元 |
2)、认购费用的计算公式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固定金额)
3)、收取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前端的形式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下转D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