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周翀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后,敏感的证券公司已经嗅出其中支持鼓励券商升级业态,扩大财富管理能力的味道。一些有识券商已经着手从资管等业务切入,推进基于产品、业务的创新,为打响证券类金融产品市场争夺战做好战前准备。
业内人士认为,《监管条例》明确允许证券公司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开发和销售自主或代理的金融产品,将扩大证券公司在财富管理领域的空间,改变证券公司以发行、经纪和自营业务为主的传统经营模式,促进证券公司培育基于产品和业务创新能力的核心竞争力。
“我们将会利用《监管条例》促进业务创新的机遇,加强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在产品创新及产品线完善、投资管理模式、策略创新等方面的工作,比如结合可能要推出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业务推出正向及反向套利的理财产品,在为客户获取利益的同时促进市场的理性、平稳运行。”招商证券总裁杨鶤日前在北京举行的一次座谈会上明确做出上述表态。
事实上,在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两大创新即将出台的预期下,不少券商都已未雨绸缪,考虑结合上述制度创新的进程,设计出更为平衡的套利模式,并推出相关证券类金融产品。同一场合,海通证券董事长王开国提出,如果在缺乏融券机制的情况下推出股指期货,则市场只能通过“买入现货、卖出期货”进行套利。这种套利机制上的不对称,将可能导致股指期货长期被低估。有了融券功能后,则还可进行“卖出现货、买入期货”的套利,这种双向套利机制将更有助于股指期货发挥其定价功能。
《监管条例》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对此,杨鶤指出,这项基础性规定体现了管理层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战略意图。“证券公司作为资本市场上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的综合性创造者和提供商,有望通过自身的创新能力在财富管理领域获得极大空间。”
“证券行业将迎来前所未有的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阶段,从而大大提高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中信证券副总经理吴玉明说。
据悉,目前招商证券等国内券商已经开始着手借鉴国外券商的经验,成立全资的资产管理子公司来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理财等资产管理业务。从美林、高盛等国外券商的实践看,子公司模式可以实现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资本、人员、机构等的高度隔离,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