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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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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五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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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2008年05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简称:维维股份             股票代码:600300            编号:临2008-010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数量:100,000,000 股

    发行价格:人民币6.99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680,563,020.40元

    2、各投资者认购的数量和限售期

    序号发行对象认购数量(万股)限售期
    1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036个月
    2大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2,00036个月
    3吉林省通化振国药业有限公司2,00012个月
    4北京鼎龙博远科技有限公司2,00012个月
    5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00012个月
    6宁波金球投资有限公司1,00012个月
    7北京中亿邦经贸有限公司1,00012个月

    3、预计上市流通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10,000 万股票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其中:公司第一大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三大股东大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限为 36个月,其他投资者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限为 12 个月,所有发行对象本次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自 2008 年 5 月 22日开始计算。公司将为其他投资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认购股票于2009 年5 月 22 日上市流通,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三大股东大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认购的股票于2011 年5 月 22 日上市流通。

    重要声明

    本公告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应仔细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全文。发行情况报告书全文同时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或“公司”)200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2007年4月1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07年5月16日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7年6月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07年6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07年7月6日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确认大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2,000万股。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2008年2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又对本次发行中大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大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认购价格重新作了确定,改为按其他投资者认购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所确定的价格进行认购,即与其它投资者按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于2007年12月27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于2008年3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2008年4月23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 574号文核准。

    (二)本次发行股票情况

    1、股票发行种类及面值

    证券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10,000万股

    证券面值:1元/股

    发行价格:6.99元/股

    2、发行价格与发行对象的确定

    经公司第三届第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和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公司第三届第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07年4月17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算术平均值的90%,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底价确定为7.03元/股。因公司2007年度按每股0.04元分派红利(含税)已完成,故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底价调整确定为6.99元/股。

    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1 ;

    发行价格与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告日(2008年5月24日)前20交易日均价7.47元/股的比率为 93.57% ,与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告日(2008年5月24日)前1交易日收盘价7.30元/股相比的比率为:95.75% 。

    发行人与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海通证券"、"保荐人"或"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于2008年4月30日向62家询价对象发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称"《认购邀请书》"),其中包括9家在2008年4月30日12:00之前主动提交申购意向的投资者(含原有前20名股东之一: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原有前20名股东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0家证券公司(含原有前20名股东之一: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5家保险机构。

    截止2008年5月9日15:00,共计5家询价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询价,全部为有效申购。本次发行冻结履约保证金共计4,897万元。

    发行对象申购及配售情况表

    序号发行对象申购股数(万股)申购报价(元/股)配售数量(万股)
    1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注:1,000
    2大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注:注:2,000
    3吉林省通化振国药业有限公司2,0006.992,000
    4北京鼎龙博远科技有限公司2,0006.992,000
    5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0006.991,000
    6宁波金球投资有限公司1,0006.991,000
    7北京中亿邦经贸有限公司1,0006.991,000

    注:公司第一大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三大股东大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不直接参与竞价,而是按协议被动接受竞价结果进行股票认购。

    3、募集资金与发行费用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699,261,020.40 元,扣除 18,698,800.00元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保荐费、律师费、验资费等)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80,563,020.40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全部发行费用为18,698,800.00元,其中,承销及保荐费用16,878,800.00元,律师费用1,320,000.00元,验资费用200,000.00元,其他费用300,000.00元。

    (三)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8)第11693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699,261,020.4 元,扣除 18,698,800元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保荐费、律师费、验资费等)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80,563,020.40元,其中股本100,000,000 元,资本公积580,563,020.40元。全部募集资金到账日为2008年5月20日。

    (四)股权登记情况

    2008 年5月22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相关的证券变更登记。

    (五)保荐人和公司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售过程和认购对象合

    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行程序、定价、特定对象的选择等各个方面,都遵循了市场化的原则,保证了特定对象选择的客观公正,保证了发行定价过程的公平、公正,符合维维股份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的律师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售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维维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依法取得了全部的、必要的授权、批准和核准;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之规定;维维股份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会的充分授权,有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特定对象之资格、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及维维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询价及配售程序、方式及结果符合《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及《发行与承销办法》之规定;维维股份询价及配售过程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件真实、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符合公开、公正及价格优先的原则;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

    注:《公司法》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发行办法》即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即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与承销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公司和海通证券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并遵循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7家投资者为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各发行对象认购的数量、认购股份的限售期、认购股份预计上市流通时间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账户名称获配股数认购金额

    (万元)

    占本次发行总量比例
    1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B88047479010006,99010.00%
    2大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B881042538200013,98020.00%
    3吉林省通化振国药业有限公司B881534959200013,98020.00%
    4北京鼎龙博远科技有限公司B881893036200013,98020.00%
    5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D89987892710006,99010.00%
    6宁波金球投资有限公司B88189235710006,99010.00%
    7北京中亿邦经贸有限公司B88119037310006,99010.00%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10,000 万股票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其中:公司第一大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三大股东大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限为 36个月,其他投资者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限为 12 个月,所有发行对象本次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自 2008 年 5 月 22日开始计算。公司将为其他投资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认购股票于2009 年5 月 22 日上市流通,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三大股东大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认购的股票于2011 年5 月 22 日上市流通。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及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1、公司名称: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桂亮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徐州市建国东路205号

    主要办公地点: 徐州市建国东路205号

    注册资本:16108.02万元

    经营范围:豆奶系列产品、非酒精饮料、其他食品(领取许可证后经营)的生产、加工、销售;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按资质证书经营);汽车货运服务;粮食收购(限自用粮);国内贸易(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取得相应许可后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截至 2008年 3月 31 日,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27,386,783股股票,占总股本的34.45%,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除本次股票发行认购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交易,也无重大未来交易的安排。

    2、公司名称:大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一

    企业性质:外商独资企业

    注册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222号力宝广场2810-11室

    主要办公地点: 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222号力宝广场2810-11室

    注册资本:8,075万美元

    经营范围:(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药品、食品、饮料、医疗器械、化工品、化妆品等领域进行投资;(二)受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公司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公司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六)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进口相关产品在国内试销,并可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七)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通过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批发方式在国内销售其进口及在国内采购的商品。

    截至 2008年 3月 31 日,大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7,605,217股股票,占总股本的4.18%,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除本次股票发行认购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交易,也无重大未来交易的安排。

    3、公司名称:吉林省通化振国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王振国

    企业性质: 中外合资经营

    注册地址: 吉林省通化县湾湾川植物园

    主要办公地点: 吉林省通化县湾湾川植物园

    注册资本:壹亿叁仟叁佰柒拾柒万元人民币(13,377万元)

    经营范围:中成药加工

    截至本次发行前,吉林省通化振国药业有限公司未持有公司股份。

    除本次股票发行认购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交易,也无重大未来交易的安排。

    4、公司名称:北京鼎龙博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银漫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柴棒胡同59号101室

    主要办公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东方东路8号402室

    注册资本:2000万元

    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

    截至本次发行前,北京鼎龙博远科技有限公司未持有公司股份。

    除本次股票发行认购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交易,也无重大未来交易的安排。

    5、公司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西路89号常信大厦18、19楼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注册资本: 10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含主承销);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截至 2008年 3月 31 日,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5,258,700股股票,占总股本的 0.80%,为公司第四大股东,第一大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除本次股票发行认购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交易,也无重大未来交易的安排。

    6、公司名称:宁波金球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永根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北仑梅山乡茶厂塘外路25号103室

    主要办公地点: 绍兴县柯桥山阴西路19号

    注册资本:3亿元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服务。

    截至本次发行前,宁波金球投资有限公司未持有公司股份。

    除本次股票发行认购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交易,也无重大未来交易的安排。

    7、公司名称:北京中亿邦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峰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40号

    主要办公地点: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40号

    注册资本:2000万元

    经营范围:销售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煤炭、重油、橡塑制品、机电设备、钢材、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及制品(除黄金);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技术开发、转让、服务

    截至本次发行前,北京中亿邦经贸有限公司未持有公司股份。

    除本次股票发行认购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交易,也无重大未来交易的安排。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变化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截至2008年3 月31 日,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和比例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其中:限售的股份数量
    1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资法人股34.45227,386,783227,386,783
    2GIANT HARVEST LIMITED境外法人股21.82144,000,000144,000,000
    3大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境外法人股4.1827,605,21727,605,217
    4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社会公众股0.805,258,700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社会公众股0.412,720,839 
    6中国建设银行-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社会公众股0.382,499,950 
    7中信证券-建行-中信证券股债双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社会公众股0.241,600,000 
    8兰斌燕社会公众股0.241,556,693 
    9谈国平社会公众股0.13843,400 
    10闫宏社会公众股0.12828,800 

    注:维维集团、GIANT HARVEST LIMITED和大冢投资承诺,自取得流通权之日起,在36个月不上市交易;维维集团、GIANT HARVEST LIMITED和大冢投资在36个月禁售期满后的24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出售维维股份股票的价格不低于4.00元/股(如果自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至该等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股价除权的情况发生、则该承诺出售价格相应除权)。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后,截至2008年5 月22日,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和比例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总数其中:按股改要求限售的股份数量其中:按非公开发行规定限售的股份数量
    1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资法人股31.24237,386,783227,386,78310,000,000
    2GIANT HARVEST LIMITED境外法人股18.95144,000,000144,000,000 
    3大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境外法人股6.2647,605,21727,605,21720,000,000
    4吉林省通化振国药业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2.6320,000,000 20,000,000
    5北京鼎龙博远科技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2.6320,000,000 20,000,000
    6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社会公众股2.0115,255,200 10,000,000
    7宁波金球投资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1.3210,000,000 10,000,000
    8北京中亿邦经贸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1.3210,000,000 10,000,000
    9中国建设银行-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社会公众股0.392,929,950  
    1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社会公众股0.332,519,939  

    注:维维集团和大冢投资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36个月不得转让;其他投资者自发行结束之日,12个月不得转让。

    2、本次发行后,截至2008年5月22日,公司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及其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和比例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无限售条件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1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社会公众股5,255,2000.69
    2中国建设银行-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社会公众股2,929,9500.39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社会公众股2,519,9390.33
    4广西君合投资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1,850,0000.24
    5李再顺社会公众股1,599,7450.21
    6兰斌燕社会公众股1,479,4000.19
    7王洪伟社会公众股1,374,7500.18
    8北京华文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950,0000.13
    9顾伟乐社会公众股929,2000.12
    10谈国平社会公众股843,4000.11

    (三)本次发行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比例由34.45%下降到31.24%,仍保持控股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股本结构截至2008年3月31日,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10,000万股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列示如下:

    项目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

    (万股)

    本次发行后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398,992,00060.4510,000498,992,00065.66
    其中:维维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27,386,78334.451,000237,386,78331.24
    GIANT HARVEST

    LIMITED

    144,000,00021.820144,000,00018.95
    大冢(中国)投资

    有限公司

    27,605,2174.182,00047,605,2176.26
    其他机构投资者007,00070,000,0009.21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61,008,00039.550261,008,00034.34
    股份总额660,000,000100.0010,000760,000,000100.00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10,000万股,公司控股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购1,000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237,386,783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31.24%,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公司第二大股东GIANT HARVEST LIMITED和第三大股东大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皆为公司战略合作伙伴大冢制药株式会社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10,000万股,大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认购2,000万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7,605,217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6.26%,仍为公司的第三大股东,与公司第二大股东GIANT HARVEST LIMITED合计持股数量为191,605,217股,合计持股比例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21%。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战略合作伙伴大冢制药通过其下属两家全资子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数量及比例不足以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其他机构投资者合计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7,000万股股票,其他机构投资者合计持有公司股票的比例为9.21%,也不足以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只是使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公司业务健康、稳定发展。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按照公司年报披露的经审计的2007年财务数据:

    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合并)为297,847.78万元,假设该数据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总额为365,904.08万元,比公司2007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合并)增长22.85%。

    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49,788.23万元,假设该数据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217,844.53万元,比公司2007年12月31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增长45.44%。

    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率为47.50%,假设该数据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率为37.75%,比2007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率下降的比例为20.54%。

    (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1)豆奶粉的技改项目,项目总投资约10,713万元;(2)功能性营养食品(营养棒)项目,项目总投资约15,046万元;(3)婴儿食品饮料及婴儿配方奶粉项目,项目总投资约20,000万元;(4)氨基酸保健饮料项目,项目总投资约15,350万元;(5)塑料彩印外袋及纸箱生产线项目,项目总投资约15,051万元。

    1、豆奶粉的技改项目是为了巩固公司的豆奶业务,部分解决公司旺季生产产能不足问题,并通过设备的更新提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提高公司豆奶生产的集约化程度,降本增效,同时解决两个直属分厂今后搬迁的产能损失补充问题。

    2、功能性营养食品(营养棒)项目是扩大公司已有的大豆营养棒生产规模的一项投资。营养棒是一种新型的大豆食品,该产品既是公司对大豆深加工产品又一探索,又是公司原有豆奶产品的延伸。公司的豆奶产品是一种以大豆为主的固体冲泡饮料,营养棒是一种新型的大豆类饼干,满足了公司将大豆产品多元化的战略设想。

    3、婴儿食品饮料及婴儿配方奶粉项目的实施是为了实现公司乳制品产品结构的多元化目标。作为乳品行业具备较高技术含量和盈利能力的婴儿食品,是公司在乳品领域必须要投资的一个产品领域,在经过多年的准备后,目前已是实施这一项目的恰当时机。

    4、氨基酸保健饮料是公司引进大冢制药技术准备投资的一个新产品,目的在于拓宽公司的产品结构,将公司的产品从普通食品扩展到保健食品领域,这是公司业务扩展的重要步骤之一。

    5、新建塑料彩印外袋及纸箱生产线项目是为了公司能够掌握豆奶产品包装设计的主动性,以产品包装的多样性来适应公司在渠道建设方面的新设想,就是以不同的产品包装区分不同的经销渠道。同时,降低公司包装材料采购的成本,增加公司的盈利能力。

    这五个项目的实施是实现公司未来发展目标的具体方式和重要步骤之一,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提升豆奶粉和大豆营养棒产品的生产能力,增加婴儿食品饮料、婴儿配方奶粉及氨基酸保健饮料三类盈利能力较强的产品,降低公司包装物的成本,适应公司在渠道建设方面的需要,促进公司的持续增长,强化公司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

    (三)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并不改变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投资者发行,提高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使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公司业务健康、稳定发展。

    (四)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并不改变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投资者发行,提高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但对高管人员结构不会产生直接影响。

    (五)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公司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没有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经营业务与公司也不构成同业竞争,本次发行完成后,并不会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产生影响。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保荐代表人:罗晓雷,周晓雷

    项目主办人:汪晓东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4楼

    联系电话:(021)23219502

    传真:(021)63411627

    (二)公司律师: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管建军

    经办律师:施念清、陈一宏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1层

    联系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341670

    (三)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负责人:朱建弟

    经办注册会计师:陆国豪、冯蕾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4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0151

    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 574号文。

    2、发行情况报告书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

    5、验资报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