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有关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曾于2005年8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成都稽查局立案调查通知书(成稽局立通字2005-3号),决定对本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事项进行立案调查。(《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05-36,详见2005年8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08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送达了[2008]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违法事实
截至2005年6月30日,西昌电力有7笔重大对外担保合同一直未披露,担保金额73,400万元;有7笔重大对外担保未进行及时披露,担保金额78,705万元;西昌电力的2003年半年度报告中13笔担保未披露,担保金额28,300万元;2003年年度报告中18笔担保未披露,担保金额69,800万元;2004年半年度报告中19笔担保未披露,担保金额60,000万元;2004年年度报告中24笔担保未披露,担保金额114,805万元。
二、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及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对于前述违法行为,实际控制人张良宾和时任董事长张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两人已经另案处理。签字通过相关定期报告,签字通过应临时披露的重大担保事项,且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责任的时任董事冯德荣、李众江、郝江波、谭启、王成珍、罗俊、祝剑秋、谢飞、杨承斌、王波、庞小锋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光华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如下:
1、对西昌电力处以40万元的罚款;
2、对冯德荣、李众江、郝江波、谭启、罗俊、王成珍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5万元的罚款;对祝剑秋、谢飞、庞小锋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3万元的罚款;对王波、张光华、杨承斌分别给予警告。
三、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发生在前任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第四届董事会履职期间,前任实际控制人目前已经离任。自2005年发现上述问题以后,公司及第五届董事会一方面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另一方面积极整改,完善内控制度,积极进行解除或有债务的工作,全力挽回公司损失,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公司及董事会将引以为戒,认真学习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