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3日,闽福发A与S*ST三农在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签订了《和解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由于此前闽福发A为S*ST三农向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市列东支行代为偿还了借款750万元及10万元的诉讼费。为行使追偿权,闽福发A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如今这桩诉讼案得到了和解。根据和解协议,S*ST三农承诺向闽福发A偿还750万元,而闽福发A同意解除S*ST三农对760万元的相关的利息、为S*ST三农垫付的10万元诉讼费以及主张债权费用的还款责任。
双方还协商,若与闽福发A以外的其他主债权人即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市列东支行达成协议,偿还其债务利息、主张债权费用,那么S*ST三农仍需向闽福发A偿还利息以及主张债权费用等全部金额。
S*ST三农承诺将分两年向闽福发A偿还750万元,2008年12月31日前向闽福发A偿还375万元,2009年12月31日前向闽福发A偿还375万元。
双方同意在此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如果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市列东支行向闽福发A另外提出要求,代S*ST三农偿还借款250万元,则闽福发A将代S*ST三农偿还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市列东支行的贷款本金250万元。而S*ST三农则承诺,如闽福发A代S*ST三农偿还了这250万元款项,则S*ST三农应在闽福发A代偿还该笔款项后两年内偿还上述新增的250万元,而闽福发A则免除S*ST三农的相关利息。
闽福发A表示,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前,为S*ST三农提供的4480万元的担保,闽福发A已按照90%的比例计提了预计负债。闽福发A表示,根据该《和解协议》,预计冲回预计负债675万元,相应增加公司2008年利润337.5万元,增加公司2009年利润337.5万元。
S*ST三农则表示,通过与闽福发A的债务和解,减轻了S*ST三农短期偿债压力,进一步推动了重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