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签订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鉴于公司股票已暂停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2008年5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签订了《恢复上市保荐及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签订了《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现将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公司与平安证券签订的《恢复上市保荐及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公司聘请平安证券担任其恢复上市保荐人和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平安证券同意接受公司的聘请。在公司股票正式终止上市以后,平安证券可以向公司推荐一家合格机构担任副主办券商,当平安证券丧失主办券商资格时,公司委托平安证券的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转移至该合格机构。
2. 恢复上市保荐费用及支付方式
对于平安证券提供的恢复上市保荐服务,公司向平安证券支付恢复上市保荐费共计人民币壹佰柒拾万元整,在平安证券向监管机构上报恢复上市材料并经证实受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在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
3. 代办股份转让费用支付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平安证券支付代办费。代办费分为代办初费和代办月费,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双方另行约定;
公司股份暂停转让后恢复转让的,公司无须另行支付代办初费;公司股份终止代办的,已经支付的代办费不予返还。
公司与登记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公司委托登记公司办理公司发行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事宜,包括公司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证券持有人名册服务、权益派发、查询、退出登记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
2. 如果公司证券在证券交易所被依法终止上市,且按规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继续委托登记公司办理其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事宜。
3. 公司证券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公司应当及时向登记公司申请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手续,按规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其在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股份退出登记事宜应当由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代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公司申请办理。
4. 公司证券在证券交易所被依法终止后按规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其股份的确权事宜以及已确权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初始登记事宜由其代办机构向登记公司申请办理。
上述两个协议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