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2007年8月28日和8月31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分别发布了《关于南京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纠纷起诉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07-031)和《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07-032)。公司将近期该诉讼事项持续进展情况及时披露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07年8月24日,公司(作为“原告”)因南京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天邦”)股权纠纷事项,将江苏省农业科学院、自然人张小飞和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作为“被告一”、“被告二”和“第三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公司有权回购被告方在南京天邦所持有的50%股权;请求判定公司已经履行了回购股权的义务,将涉诉股权判归公司所有;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开支由被告方承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起诉当日正式受理了此案。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1、经公司慎重研究,决定撤消于2007年8月24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2007)宁民二初字第239号),起诉江苏省农业科学院、自然人张小飞,要求回购南京天邦50%股权的案件。公司于2008年5月22日接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公司撤回起诉”。
2、目前,公司正在运用各种方式,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为妥善解决上述股权纠纷事宜,促使各方达成庭外和解和南京天邦50%股权的早日收回,而开展切实有效的沟通、协商与谈判工作。
3、为维护公司利益以及广大中小股东权益,公司大股东张邦辉先生也以个人名义,采取包括法律诉讼等在内的多种积极、有效措施,与江苏省农业科学院、自然人张小飞进行了广泛接触与务实沟通,努力促使南京天邦上述涉诉股权朝着有利于公司回购的方向发展。
三、其他说明事项
1、为切实保障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大股东张邦辉先生已于2008年5月26日向公司出具《承诺函》:“若本人能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张小飞持有的南京天邦50%股权,将本着合理、公允原则,以取得时的实际支付价格及时将上述股权全部转让予天邦股份”。
2、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该诉讼撤消事项,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业务未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南京天邦股权回购事宜后续发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