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黄蕾
对中国巨灾风险一直有研究的瑞士再保险自然巨灾风险专家周俊华博士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中国许多人口稠密的地区存在严重的地震隐患,因此建立巨灾共同体计划不失为一种可以考虑的模式。“巨灾共同体是处理自然灾害经济损失的有效手段,中国在这方面一直表现积极,开展了地震共保计划的调研。”
曾多次参与组建巨灾共同体工作的瑞再,希望凭借他们的经验,为监管机构以及政府设立巨灾共同体作一些参考。“中国是自然灾害频发国家,但目前,中国巨灾保险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一旦发生灾害,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救助和民间捐助。”周俊华说,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巨灾,一方面普通家庭和企业的经济恢复没有保障,另一方面政府承担了巨大的风险。因此,如何在中国建立巨灾保险体系,已引起了政府和保险业的重视。
巨灾共同体的核心思想是:根据损失的大小,所有利益相关方在承担灾害损失的时候扮演不同的角色。周俊华介绍说,在损失很小时,由购买保险的个人自己承担免赔额以内的损失;发生中小型灾难时,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损失;而对于重大自然灾害,则由再保险公司或由资本市场承担大部分损失。如果发生罕见的自然巨灾损失,金融行业无力提供足够保障时,政府可以参与进来,成为最后的保险人。
“政府的职责包括建立风险共担体系所必要的法律框架,此外,还必须采取诸如制定法规、修建防洪大坝等预防性措施,以减少受灾风险。这样在灾害发生后,政府就可以在集中精力进行灾区的恢复工作(如急救、临时住所、基础设施等)。”他告诉记者,世界上许多地区都有巨灾共同体,虽然很多巨灾共同体尚未经受重大灾害的考验,但它们都得到了广泛的支持而且运作得很成功。
周俊华还告诉记者,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需要解决很多问题,比如,巨灾保险的推广方式、投保方式和承保范围等。目前在国际上,巨灾保险推广方式有两种:法定强制投保和自愿投保。实行哪种方式,取决于财产保险渗透率、民众的保险意识、巨灾风险的地域分布以及巨灾风险是否足以激发民众通过保险转嫁风险的需求。
“就国际经验来看,总体上,采取强制投保方式实行巨灾保险要比采取自愿投保方式来得好。中国在实行巨灾保险初期,可以采用部分强制投保。” 他解释说,因为中国民众的保险意识依然很薄弱,尽管居民住宅消费发展迅速,但家庭财产保险的渗透率依然很低。
就投保方式,他提出的建议是,巨灾保险制度应采用附加投保的方式,把台风和洪水从火险保单中分离出来,这对于收取足额保费有很大的帮助。对政策性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则采用在家庭财产保险主险项下自动附加的方式投保和承保,并建议通过国家立法加以明确。保险公司承保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也必须采用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统一条款和费率。
对于承保范围,他认为应该坚持低保额政策保险与高保额商业保险相结合。“巨灾保险作为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特殊保险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灾民的生存权、为灾民灾后恢复与发展提供基本保障。同时,在其实施中,国家提供了相当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在不同风险区之间也存在低风险区补贴高风险区的再分配问题。因此,它与商业财产保险有很大区别,不以完全补偿灾民财产损失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