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七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未有否决或修改提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未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中国石化境内律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股东年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备查文件为股东大会决议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于2008年5月26日上午九时,在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八号北京五洲皇冠假日酒店召开了二零零七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年会”)。股东年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苏树林先生主持,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1人,共持有代表中国石化73,791,831,153股有表决权股份,占中国石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6,702,439,000股)的85.1093%。股东年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石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股东年会审议并逐项投票表决,通过如下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一、审议通过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股东年会以73,319,872,953股同意,1,007,200股反对,分别占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及0.0014%,通过了该项议案。
二、审议通过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股东年会以73,319,743,853股同意,1,046,700股反对,分别占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及0.0014%,通过了该项议案。
三、审议通过2007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合并财务报告。
股东年会以73,317,863,653股同意,3,105,900股反对,分别占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8%及0.0042%,通过了该项议案。
四、审议通过2007年度之利润分配方案及派发末期股利。
股东年会以73,750,050,053股同意,1,021,900股反对,分别占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及0.0014%,通过了该项议案。
五、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中国石化2008年度境内及境外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
股东年会以73,747,721,053股同意,3,233,300股反对,分别占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及0.0044%,通过了该项议案。
六、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中国石化2008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股东年会以73,743,036,853股同意,1,502,600股反对,分别占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及0.0020%,通过了该项议案。
特别决议案:
七、给予中国石化董事会发行新股一般性授权。
股东年会以68,021,733,664股同意,5,770,097,489股反对,分别占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806%及7.8194%,通过了该项议案。
八、审议及批准有关发行境内公司债券的议案:批准中国石化在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的24个月内于境内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200亿人民币公司债券。
股东年会以73,702,753,553股同意,51,296,900股反对,分别占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4%及0.0696%,通过了该项议案。
九、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发行境内公司债券的所有事宜。
股东年会以73,700,698,453股同意,53,431,800股反对,分别占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6%及0.0724%,通过了该项议案。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国石化《公司章程》的议案。
股东年会以73,749,187,253股同意,4,444,200股反对,分别占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及0.0060%,通过了该项议案。
十一、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审批机关和工商登记机关的要求对前述第十项修改后的经营范围进行文字或顺序上的调整。
股东年会以73,747,933,153股同意,5,871,400股反对,分别占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0%及0.0080%,通过了该项议案。
根据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被委任为股东年会的点票监察员[注]。中国石化境内律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何斐、李丽萍律师出席了股东年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股东年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中国石化《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年会的表决结果有效。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中国石化A股于2008年5月26日上午九时半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停牌,并将于2008年5月27上午九时半起复牌。
承董事会命
陈革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注: 中国石化的投票结果已由执业会计师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核查,毕马威的工作只限于应中国石化要求根据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若干程序,以确定中国石化编制的投票结果概要是否与由中国石化收集并向毕马威提供的投票表格相符。毕马威就此执行的工作并不构成按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核数准则》所进行的审计或审阅工作,毕马威也不会就与法律解释或投票权有关的事宜作出确认或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