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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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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ST湖科漫长重组宣告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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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ST湖科漫长重组宣告失败
    2008年05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陈建军
      ⊙本报记者 陈建军

      

      S*ST湖科今天刊登公告说,公司近日收到第一大股东中国华星氟化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北京昌鑫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于本月23日签署的《关于终止〈股份转让协议〉的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于2006年4月10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终止执行。由此,S*ST湖科历时两年有余的漫长重组宣告失败。

      华星氟化学表示,由于《股份转让协议》生效的条件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且中国证监会对昌鑫公司收购S*ST湖科出具无异议函,而《股份转让协议》至今未满足生效条件,且昌鑫公司的重组工作超过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协议签署后5个月内完成的时限。同时,S*ST湖科已连续两年亏损,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因此,双方就股份转让及重组事宜进行积极协商,反复分析认真研究S*ST湖科目前面临的问题。最终,本着对S*ST湖科负责的态度,才签署了《关于终止〈股份转让协议〉的协议》。

      昌鑫公司表示,2007年3月27日,S*ST湖科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于次月4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S*ST湖科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当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根据《通知》的要求于5月13日报送了补正材料。5月17日,中国证监会对S*ST湖科的重大资产重组出具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因重大资产重组部分申报材料已过期,考虑到审计及评估报告的时效性,决定以200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重新进行相关资产的审计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对报送的整套材料进行修订补充。在相关各方的努力下,截至2008年4月底,审计评估等基础工作均已完成,但关于股份转让展期的批复文件、对S*ST湖科剥离资产新的评估价值及交易价格的确认文件等尚未取得,导致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无法出具《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材料补报工作迟迟未能完成。

      S*ST湖科表示,由于上述《股份转让协议》是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股权分置改革的前提条件,随着《股份转让协议》的终止,将导致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及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无法继续进行。公司决定解除与华星氟化学、昌鑫公司分别签订的《资产出售协议》、《资产购买协议》,拟申请撤回已报送的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并拟取消股权分置改革动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