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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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8年5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举行,应参加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1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表决,一致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008年3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本公司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申请未获得通过。
公司于2008年5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下达的《关于不予核准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决定》{证监许可[2008]579号}及《关于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意见》{上市部函[2008]69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要求公司董事会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对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做出决议并予以公告,同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及书面意见后,我公司与本次交易资产出售方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在南京和长春进行了多次协商。鉴于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若继续修改方案上报,则本次特定对象发行的成本太高,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无意继续本次发行的交易。因此,董事会慎审研究,为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