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茵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中茵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苏州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股权托管协议》情况的公告
2008年5月28日,中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控股股东苏州中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茵集团”)签署了《苏州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股权托管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苏州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莱茵达”)拟开发位于苏州吴中区太湖度假区的度假村项目,该项目尚处于前期论证阶段,相关立项、规划、环保等前期手续尚未办理。由于中茵集团持有苏州莱茵达55%的股权(以下简称“该股权”),为苏州莱茵达的控股股东,同时中茵集团持有本公司71.76%股权,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市公司规范要求,为避免同业竞争,中茵集团同意将其持有的该股权全部委托给本公司管理。
在股权托管期间内,中茵集团持有的该股权的全部权利(除抵押、转让、分配外)委托本公司行使。该股权的托管期间(“股权托管期间”)为本托管协议签署之日起,直至双方另行签订书面文件终止本托管关系为止。托管期间,中茵集团应向本公司出具一份委托书,委托本公司作为中茵集团的全权代表行使股东的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出席股东大会权、动议权、表决权以及其他有关的股东权利。在股权托管期间,原由中茵集团委派的苏州莱茵达董事(包括董事长)、监事、总经理、财务人员改由本公司委派。
在托管期间,中茵集团应向本公司支付托管费。在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全部办理完毕之前,每年托管费的支付标准为人民币30万元。双方同意,每个公历年度的12月31日为结算日,当年托管费金额按实际托管时间计算,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由中茵集团支付给本公司。
从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全部办理完毕之日起,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规定新的托管费支付标准。
托管期间苏州莱茵达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中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