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高管诈骗一案又有续文。2008年5月30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院对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起诉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做出一审判决。深圳机场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贷款损失19250万元本息,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付利息。
广东省高院还判定,确认此案所涉的授信合同、贷款合同无效,并驳回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此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45640元,鉴定费480000元,共计1625640元,深圳机场公司承担1137948元;由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承担487692元。
公司表示,公司将根据审慎原则,全额计提预计负债,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在2008年会计年度全部体现。1.9亿元,这对深圳机场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公司2007年年报显示,公司2007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4.75亿元。
此案件起因于兴业银行于2005年1月向广东省高院起诉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深圳机场签订的有关借款合同,返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2.27亿元,并承担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
据称,这是由于深圳机场原总经理崔绍先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借公司的名义进行贷款诈骗,使得公司惹上了这个官司。2005年3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逮捕了上述案件涉嫌的贷款诈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后经鉴定证明原告提供的所有与2.25亿元贷款有关的资料全系伪造,所有涉案贷款均未进入公司账户,公司从未办理、占有、使用过该笔贷款。
2006年4月25日和5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上述刑事案件,并于2007年8月作出过判决。
深圳机场表示,在公司收到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后,公司征询了代理律师意见。公司认为,上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