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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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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建议适当放宽创业板企业募资投向
    2008年05月3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商文
      ⊙本报记者 商文

      

      针对此前发布的创业板上市有关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一些业内专家近日建议,适当放宽对创业板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的限制,实现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在此前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拟在创业板上市企业募集资金的投向做出了严格规定。

      根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具有明确的用途,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在对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的要求上,创业板市场比主板市场更为严格,范围也限定的更为明确。”某大型券商投行人士向记者表示,这样规定应该是出于鼓励上市企业集中资源、精力发展主业和防止恶意圈钱行为的出现。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此前曾明确指出,创业板市场的推出主要是服务于还处在成长期、创业期,刚刚开始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盈利能力,在技术创新、经营模式创新方面比较有特色的中小企业。

      上述投行人士表示,创业板市场的企业规模一般都比较小,且正处于成长阶段,严格规定募集资金用于发展主营业务,符合推出创业板的目的,有助于控制风险,帮助企业形成核心竞争力。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完成上市融资后设法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进行恶意圈钱。

      “但也正是由于创业板企业具有新经济、新经营模式的特点,所募集资金往往投向一些无形资产,因此评估上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业内人士指出。此外,从国际市场的通行经验来看,一般是不对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的投向进行限制。所以业内一些专家建议管理层对创业板上市企业募集资金的投向适当放宽。

      新加坡交易所执行副总裁黄良颖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交所采取的是一套完全市场化的运作机制,不管是企业募集资金规模、投向还是盈利预测,甚至是有关信息披露中涉及企业商业秘密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全部由企业自己把握决定,只要你的决定能获得市场的认可就可以。

      上述业内人士也告诉记者,包括纳斯达克等在内的大多数海外市场都对上市企业融资投向未做明确规定,企业的融资行为均交由投资者来“用脚投票”。如果企业无法清楚地向投资者说明募集资金的使用,获得投资者的认可,融资行为也就不可能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