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资产管理将迈入发展新轨道(上接1版)
2008年05月3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1版)如建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制度、明确持股5%以上的客户应当履行公告、报告等义务,并对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进行了规范。
同时,细则要求,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后,证券公司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为客户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的,应当在每次买卖前取得客户同意;客户未同意的,证券公司不得买卖该公司股票。
细则规定,证券公司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参与的自有资金。
细则强调,客户参与定向、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将自有资产委托给证券公司进行投资管理。证券公司管理客户资产获得的收益由客户享有,产生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负责人指出,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未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不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据了解,目前已有54家证券公司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17家证券公司试点开展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20家证券公司开展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截至2008年4月底,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了35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中4只集合计划到期清算,存续的31只集合计划受托金额619亿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受托金额205亿元。
券商资产管理
将迈入发展新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