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保荐机构签订《持续督导之保荐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7年10月公开发行了股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双方签订的保荐协议,持续督导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止。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的有关要求,2008年5月30日,公司(甲方)与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署了《持续督导之保荐协议》,延长持续督导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包括:
1、持续督导期间,乙方将督导甲方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甲方资源的制度;督导甲方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甲方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甲方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督导甲方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持续督导期间,乙方将持续关注甲方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如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的变更等;持续关注甲方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如股本结构的变动,控股股东的变更,管理层、管理制度和管理政策的变化等;持续关注甲方市场营销,如市场开发情况,销售和采购渠道,市场占有率的变化等;持续关注甲方核心技术,如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性,新产品开发和试制等;持续关注甲方财务状况,如会计政策的稳健性,债务结构的合理性,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持续关注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关注甲方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
3、持续督导期间,乙方每个季度/半年度/年度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甲方信息披露是否与事实相符;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书中载明的用途是否一致(如有变更用途的情况,变更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齐备;募集资金管理是否安全);前次现场调查之后甲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4、关于对募集资金管理的特别约定:甲方确保募集资金存放于同商业银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账户,并按协议内容管理使用;商业银行每月向甲方出具募集资金专户的对账单,并抄送乙方;乙方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乙方至少每季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公司将认真履行《持续督导之保荐协议》,积极协助保荐机构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特此公告
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