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及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5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到会董事8人,孙卫东董事因出差未出席董事会,委托岳慧欣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08年5月20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的召开和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岳慧欣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岳慧欣先生、孟万河先生、薛四敏先生、栾仁和先生、杨松柏先生、邓鲁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刘俊彦先生、冯兆一先生、陈志强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2。
本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修改条款见附件6。
本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修改条款见附件7。
本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修改条款见附件8。
本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修改条款见附件9。
本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修改条款见附件10。
本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08年6月20日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
本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一)会议时间及地点
1、 时间:2008年6月20日上午10:00
2、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长远天地大厦C座2层会议室
(二)出席会议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 截至2008年6月17日下午3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会议内容
1、200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
6、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及独立董事人选的议案:
(1)选举岳慧欣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2)选举孟万河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3)选举薛四敏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4)选举栾仁和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5)选举杨松柏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6)选举邓鲁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7)选举刘俊彦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选举冯兆一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选举陈志强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7、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人选的议案:
(1)选举徐永建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选举唐俊环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选举夏晓卫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董事及监事选举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9、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10、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11、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四)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股东持法人帐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股股东持股东帐户、身份证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委托人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08年6月18日至6月19日9:00—17:00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五)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自理
(六)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长远天地大厦C座2层;
邮政编码:100080
联系人:郭洪洁
联系电话:010-82608847 传真:010-82611808
特此公告。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5月30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附件2:
董事候选人简历:
岳慧欣,男,1956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建设部教育司直属院校与外事管理处副处长、处长;贵州省六盘水市政府市长助理(挂职);中国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中房资产经营公司(后更名为中房投资管理公司)党委副书记、书记兼副总经理;中国天成(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中房投资管理公司党委书记、董事;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现任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万河,男,1965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工作于北京大学团委;历任北京大学资源开发公司总经理助理;中房集团企业顾问公司副总经理;中房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副书记;中房集团南方置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中房天津公司总经理;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计划经营部部长;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副总经济师兼经营管理部部长;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企业发展部部长。
薛四敏,男,1967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东北煤气化设计研究所开发处会计、出纳;建设部沈阳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财务处主管会计;建设部沈阳煤气热力研究设计总承包公司财务部经理;建设部沈阳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副院长;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财务部部长。现任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副总会计师、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栾仁和,男,1954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工程师。历任基建工程兵五十四团九连技术员;北京城建二公司十一工程队副队长、队长;北京城建二公司三工程处副主任、主任工程师;中房海南三亚公司经理、海南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经营部副经理、房地产开发部副部长;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华通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松柏,男,1970年4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历任新疆畜牧厅种鸭厂副厂长;新疆证券发展部;中哈一汽合资公司副总经理;新疆亚博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邓 鲁,男,1955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营师。历任新疆兵团第一、第六建筑安装公司施工技术员、施工队长、项目经理;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新疆中服出国人员服务中心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中哈一汽销售公司总经理;新疆亚博房地产开发公司营销副总经理;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刘俊彦,男,1966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专业。历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教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师、会计系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财务系副教授、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获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冯兆一,男,1954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南开大会经济学博士,美国罗斯福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EMBA。历任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经理室副主任、建设处处长、副总经理;清华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财经学院兼职教授;兼任中国援埃项目苏伊士公司董事长;现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获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陈志强,男,1958年7月出生,美国WIU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历任承德市食品公司肉联厂车间主任、厂工会主席;承德市外贸公司部门经理、副总经理;正大集团农牧企业中国区外方代表、高级经理;山东六合集团肉食品事业部市场副总、集团专职讲师;青岛智能企业管理研究所所长;青岛大学特约研究员;现任北京华新世纪企业管理研究院特约高级顾问、新加坡(北京)中圣国脉管理咨询公司高级顾问、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获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附件3: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刘俊彦、冯兆一、陈志强,作为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刘俊彦、冯兆一、陈志强
2008年5月30日于北京
附件4: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关于独立性的补充声明
一、基本情况
1. 本人姓名: 刘俊彦、冯兆一、陈志强
2. 上市公司全称: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3. 其他情况:详见《独立董事履历表》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二、是否为国家公务员或在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
是□ 否√
三、是否为在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分公司等下属单位任职的人员或其亲属?
是□ 否√
四、是否是在为本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并参与了有关中介服务项目?是否为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合伙人?
是□ 否√
五、是否为在本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是□ 否√
六、是否为中央管理的现职或者离(退)休干部?
是□ 否√
本人 刘俊彦、冯兆一、陈志强 (正楷体签名)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和所提供的其他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合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声明人:刘俊彦、冯兆一、陈志强 (签字)
日期:2008年5月30日
附件5: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刘俊彦、冯兆一、陈志强为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提名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提名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提名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提名人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提名人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提名人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提名人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提名人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提名人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5月30日
附6:公司章程修改条款
一、修改 第五条
原为:
公司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377号1号楼200房间 邮编:100055
现修改为: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4号楼4212-3房间 邮编:100080
二、修改 第十一条
原为: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现修改为: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
三、修改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第(十三)款的第一段
原为: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
现修改为: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四、修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八)款
原为: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7、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8、公司对外担保单笔金额少于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0%或12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少于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30%的对外担保,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方为有效。
现修改为: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7、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3000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5%以下的关联交易;
8、公司对外担保单笔金额少于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0%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少于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30%的对外担保,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方为有效。
五、修改 第一百二十四条
原为: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1-3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改为: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附件7: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条款
一、修改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第(十三)款的第一段
原为: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
现修改为: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以下标准的之一交易事项:
二、修改 第四条
原为: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现修改为: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附件8: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条款
修改第二条 董事会职责 第(八)款:
原为: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7、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8、公司对外担保单笔金额少于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0%或12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少于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30%的对外担保,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方为有效;
现修改为: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并在3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7、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5%以下的关联交易;
8、公司对外担保单笔金额少于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0%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少于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30%的对外担保,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方为有效。
附件9: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改条款
一、修改第十七条
原为: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现修改为: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修改第十八条
原为: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现修改为: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3000万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附件10: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改条款
修改第七条:
原为: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批准。
7、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
8、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9、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公司进行的任何对外担保(包括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授权范围审议批准,对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方可实施。
现修改为: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的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批准。
7、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
8、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9、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公司进行的任何对外担保(包括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授权范围审议批准,对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方可实施。
证券代码:600890 股票简称:ST中房 编号:临2008-28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8年5月30日现场方式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十三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际到会监事2人,张利监事、胡牧监事、唐俊环监事由于出差未出席会议,其中唐俊环监事委托王雷淏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王雷淏先生主持。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徐永建先生、唐俊环女士、夏晓卫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选举王雷淏先生、张爱乾女士为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本议案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8年5月30日
附:
监事候选人简历:
徐永建,男,1962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家物资局金属局干部;国家物资局、物资部办公厅干部、副处、正处级秘书;中国建材海南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建筑材料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国建筑材料海南公司总经理;中国建筑材料海南公司总经理兼海南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中国新元资产管理公司资产二部总经理。现任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兼法律部部长。
唐俊环,女,1965年12月出生,高级会计师,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阿灵顿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民族经济开发总公司会计;中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会计;中国保利集团北京花园别墅有限公司计财部负责人;赛特科技交流有限公司审计部B级经理;米阳大厦财务部经理、A级经理;保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保传公司财务经理;中国广顺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审计室负责人。现任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审计部部长、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夏晓卫,男,1973年6月出生,大专学历。曾工作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银行天山区办事处;新疆建行自治区分行;历任上海简合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英创投资有限公司采购总监。现任天津中维商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职工监事简历:
王雷淏,男,1978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人力资源管理师。历任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机要秘书、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业务主管、业务经理、副主任;现任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职工监事。
张爱乾,女,1967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助理会计师。历任中国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财务部科长,中房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职员、副经理;现任中房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职工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