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于2008年5月30日在南京市东方珍珠饭店十楼会议室龙蟠厅(南京市珠江路389号)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9人),代表公司股份9759121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77%,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沈光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1、公司2007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97591212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
2、公司董事会2007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97591212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 弃权: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
3、公司监事会2007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97591212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 弃权: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
4、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08年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97591212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
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同意:97591212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
6、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公司2007年度实现净利润34,307,340.18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430,734.02元,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2,189,435.93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85,023,873.32元,减去当年支付的普通股股利19,385,687.00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94,325,356.55元。
以2007年度末股本总数 213,242,55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送红股1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1股;剩余利润转入下年度。
同意:97591212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 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
7、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97591212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弃权: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
8、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决议;
同意:97591212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会议以全票通过沈光宇先生、丁明国先生、关素云女士、钟书高先生、奚永明先生、刘爱莲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其中奚永明先生、刘爱莲女士为独立董事;
9、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决议;
同意:97591212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会议以全票通过朱京芝女士、谢南女士、梁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其中梁平先生为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推荐的职工代表监事;
10、关于公司与兰精(南京)纤维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决议;
同意:97591212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11、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法伯耳纺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
同意:97591212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12、关于为江苏金维卡纤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
同意:97591212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13、关于公司续聘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
公司继续聘用南京立信永华会计事务所为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确定支付其2007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为40万元人民币。
同意:97591212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 弃权: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杨建林、梁勇律师接受委托,对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