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球社会责任投资会依据一些基础性的核心价值作为投资筛选的参照标准之一。在上周的本专栏中,我们曾讲述了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和联合国全球契约。今天,我们将继续介绍另外两项核心价值标准:由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国际劳工标准和经合组织的《跨国公司指南》。
让我们先来看一下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一些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是在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召开的和平大会上成立的,这次和平大会首先在巴黎举行,随后又在凡尔赛举行。
1919年4月召开的和平大会通过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标准采用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性条约,须经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批准。建议书系无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历年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约180多项公约和建议书,其中涉及基本人权的8个公约最为重要,并要求本组织各成员国全部予以批准和实施。这8个公约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公约,包括结社自由、废除强迫劳动、平等和消除童工劳动等方面。另有4个对于劳动制度和政策至关重要的公约被称为优先公约,包括三方协商、劳动监察和劳动政策等几个方面内容。
这8个公约包括:(1)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要求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但允许某些例外,如服兵役、受到适当监督的服刑人员的劳动和紧急情况(如战争、火灾和地震)下的劳动。
(2)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8年)。 赋予所有工人和雇主无须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加其自己选择的组织的权利,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确保这些组织在不受公共当局干涉的情况下能自由行使其职能。
(3)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49年)。为防止发生排斥工会的歧视,防止工人组织与雇主组织之间相互干涉提供保护,并对促进集体谈判作出了相关规定。
(4)同工同酬公约(1951年)。呼吁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给予同等报酬和同等津贴。
(5)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作为一种政治强制或政治教育手段,作为对发表政治或意识形态观点的惩罚,作为动员劳动力的手段,作为一种劳动纪律措施,作为参与罢工的惩罚或歧视的手段。
(6)(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呼吁制定一项国家政策时,在获得就业机会、培训和工作条件方面,要消除任何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产生的歧视,促进机会和待遇平等。
(7)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73年)。旨在消除童工劳动,规定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
(8)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1999年)。呼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它包括奴役制和类似的做法,强迫征募儿童参与武装冲突,使用儿童卖淫和从事色情服务,任何非法活动,以及可能危害儿童的健康、安全和道德的工作。
现在,再来叙述一下经合组织的《跨国公司指南》。
1976年,经济与合作组织制定和发布了《跨国公司指南》(OCE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2000年,经合组织再次修订了这份指南。
经合组织在关于跨国企业指南2000年修订版中明确表示,这些指导方针是使用国的共同标准。这个指南适用于到目前为止经合组织的30个成员国和9个非成员国。由于世界上大部分的外国直接投资主要来源于这些国家,而且主要的跨国企业也集中在这些国家。另外,许多关于责任方面的商业行为标准也适用于这些国家。该指南还强调了这些国家的政府应推广被多国承认而且全面的这些标准,这就使得这些指南成为了世界上最重要的推动共同责任的手段之一。
该指南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为重要的公司自律行为规范之一,包括10个章节,内容涵盖了大多数公司行为。这些章节包括一般政策、信息披露、竞争、财务、税收、劳工关系、环境、科学和技术。
其中,在一般政策上,跨国公司应该考虑构建它们所投资国家的一般政策,主要是强调通过对本国和投资国之间的资本、技术和人力资源的有效利用,给本国和投资国带来真正的利益,并能因此实现促进经济和社会福利的重要作用。
在劳工问题上,强调跨国公司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按照九项原则来管理投资国的劳工关系和使用劳工行为。
另外,就环境问题也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企业管理层应该对其企业经营战略和日常运营范畴内的环保事宜给予一定的关注。因为,健全的环境管理是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环境管理已被认为既是一种企业责任,也是一种商业机会,跨国公司在此二者中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与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