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借款纠纷一审被判赔偿1.93亿
2008年06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雷中校
⊙本报记者 雷中校
历经三年多的诉讼,深圳机场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2.25亿元的借款合同纠纷案日前有了一审结果,深圳机场被判赔偿1.93亿元。
深圳机场前日发布公告称,广东省高院对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该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深圳机场将赔偿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贷款损失1.925亿元本息。同时深圳机场还将承担部分案件审理费用,数额逾100万元。此次赔偿将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逾期付款按央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付利息。
依据上述一审判决结果,深圳机场表示不服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将全额计提预计负债,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在2008年会计年度全部体现。
据悉,此案缘起2003年7月份兴业银行与深圳机场签订基本授信合同,由兴业银行向深圳机场提供授信限额3亿元。双方两次签订借款合同,深圳机场对兴业银行借款本金合计2.25亿元,用作深圳机场的建设资金,借款期限为一年。2004年,双方又签订三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2.25亿元,用于偿还前述贷款。时任深圳机场总经理的崔绍先在三份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因深圳机场欠息,兴业银行催缴未果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接到起诉后,深圳机场向深圳市公安局报案,称崔绍先违反内部规章,私刻公章,涉嫌贷款诈骗,请求公安侦查。目前骗贷案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