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煤业今日披露,2004年底发放的一笔6.4亿元短期委托贷款,终于得以回收。截至5月30日,兖州煤业共获委托贷款本金、利息合计7.8亿元。
据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调解方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兖州煤业于2008年5月26日解封了此前冻结的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润华集团”)名下2亿股华夏银行股权。由润华集团专项用于融集偿债的资金,代替联大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兖州煤业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
巧合的是,华夏银行今日公告称,公司5.139亿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将于6月6日起上市流通。润华集团持有的2亿股中,第一批6000万股6月6日也可上市流通,其余部分一年之后上市。5月30日,华夏银行收盘价11.78元,6000万股市值为7.068亿元。业内人士分析,兖州煤业解冻润华集团所持华夏银行股权,应该是方便润华集团处置该部分股权以融集偿债资金。
兖州煤业收回6.4亿元委托贷款的过程颇为曲折。
2004年12月13日,兖州煤业通过中国银行济宁分行向山东信佳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期限为一个月的6.4亿元委托贷款,由联大集团提供担保。但到期后,山东信佳未能如期还款,兖州煤业随即向山东省高院申请冻结联大集团所持华夏银行的2.89亿股股份。2005年9月,联大集团所持华夏银行2.89亿股股权被拍卖,拍卖价款用以偿还兖州煤业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拍卖成交价格为每股3.5元,成交总价款合计10.115亿元。
但此时,润华集团突然提出对联大集团所持华夏银行股权争议,令事件陡然生变:先是山东省高院将联大集团所持华夏银行股权中的2.4亿股判给了润华集团,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12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国资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分别致函最高人民法院,商请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兖州煤业的主张,明确优先执行委托贷款案,以联大集团所持华夏银行股权的拍卖款项偿还兖州煤业债务;如果联大集团向润华集团转让所持华夏银行股权,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