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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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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部门将如何执行“限塑令”?
    2008年06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新华社电

      

      从6月1日起,全国范围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并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作为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的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将如何执行这一“限塑令”?记者专门采访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

      五项措施严查违规行为

      工商部门将采取以下五项措施,严查违规制售塑料购物袋行为:

      ——从6月1日至8月1日,开展一次全面的集中检查行动,检查塑料袋销售单位是否有合法的证照,检查经营者是否停止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

      ——对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其经营范围中涉及生产、销售塑料购物袋的当事人,从严把关;

      ——建立超市、商场、商品交易市场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情况的巡查制度,查处和纠正违规行为;

      ——6月1日起,将商场、超市、市场以及销售门店提供、使用塑料购物袋的情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对提供、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的违法经营者或市场主办单位,以及销售未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的塑料购物袋的经营者或市场开办单位,依法处罚;

      ——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有关塑料购物袋的申诉举报,及时调处纠纷,对违法经营行为及时核查。

      

      充分发挥自律作用

      为了发挥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者的自律作用,工商部门将指导和督促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市场内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管理制度,承担起督促检查场内商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规定的管理责任;同时,加强对有关行业协会的指导,支持其建立健全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

      

      违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据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

      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价款,凡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的,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的,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的,以及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必须建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

      为防止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流入市场,工商机关还要求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同时必须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

      凡经营者、市场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