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拟起草专门规范上市公司重整的司法解释
⊙本报记者 谢晓冬
记者从上周六召开的“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了解到,备受关注的金融机构破产立法问题已获较大进展。继《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出台之后,有关部门正抓紧牵头起草银行破产条例,并有望与存款保险条例一并出台。
本次论坛由最高法院民二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联合举办。
据介绍,银行破产条例的研究起草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不过仍有一些原则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解决。诸如,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能否规定司法机关的责任;金融机构破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两者哪个应发挥更多作用;破产重组究竟是市场重组、行政重组,还是司法上的重组等等。
目前可知的已经基本形成的共识包括:银行破产标准可能会兼采普通法上的流动性标准、资产负债表标准和特别法上的法律监管标准,并重点依赖后者。“这意味着当银行的财务状况低于法定监管标准的时候,即便其净资产为正也不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说。
此外,监管机构将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居于关键性地位,它有权在银行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时,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并在其进入破产程序后,认定一定的机构对其进行职权管理;而存款保险机构则不能享有如美国模式下那般大的权力,而只是作为一个参与机构进来负责收购存款人的债权,成为破产程序中最大的债权人,降低破产程序的成本。
但也有一些细节问题还有待继续探讨,据专家介绍,这些问题包括,客户是否可以成为银行破产的申请人问题、条例的适用范围究竟涵盖多大等等。
“这一模式很大程度上复制了目前证券公司破产的方式。”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副主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分析说,这意味着中国金融机构破产立法已走上分别制定的道路。此前不久,国务院刚刚颁布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从法规层面上完成了证券公司破产制度与破产法的衔接。而有消息称,保险公司的破产亦正考虑制定单独的管理办法。
另从论坛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拟起草专门针对上市公司重整的司法解释,顺利的话将有望于年内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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