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晓明:新破产法实施六大法律问题待解
2008年06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谢晓冬
⊙本报记者 谢晓冬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上周六在“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表示,从新破产法实施一周年来的情况看,当前中国破产法律制度总体上仍处于成长和发展阶段,特别是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经验仍相对缺乏,新破产法实施中的六个重要法律问题迫切需要研究解决。
他介绍的六个方面分别是:是否在破产案件的管辖中引入财产所在地标准、如何进一步定位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如何把握强制批准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标准、怎样处置破产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关联公司的破产以及非企业组织的破产清算等问题。
多位专家还在论坛上呼吁,尽快将个人破产法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起草中的五年立法规划。
《企业破产法》起草组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贾志杰指出,尽管新企业破产法取得了很多进步,但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严格说仍只能算半部破产法,很难称得上完整,一些法律规定如公司人格否定时对股东责任的追究将很难实施。刚刚发生的汶川地震也使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更加急迫。此次灾难使几十万房屋毁损,大量家庭和个人因此面临超出其偿还能力的巨额债务问题。贾志杰指出,如果有个人破产法制度,就能很大程度上依据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使其合法免除债务。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表示,要在中国建立该制度,除了立法之外还需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持,如商业银行进一步的商业化、个人征信体系的完善、金融监管的改进、专业队伍建设以及司法体系的完善等方方面面。
专家呼吁将个人破产法纳入立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