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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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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重整司法解释有望年内出台
    2008年06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谢晓冬
      数百专家学者热议上市公司重整,四大问题备受关注:一是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时如何把握相关条件和标准;二是重整计划批准程序中,行政权与司法权如何有效协调;三是债权人市场建设问题;四是破产重整相关信息披露问题。

      ⊙本报记者 谢晓冬

      

      对于当前资本市场高度关注的上市公司重整问题,记者上周六在北京举行的“第一届破产法论坛”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正会同有关部门拟起草专门的司法解释加以规制,顺利的话将有望于年内出台。

      该论坛由最高法院民二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联合举办。论坛上,来自全国法院系统、研究机构、金融系统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四百余名专家学者,围绕上市公司重整一系列重要问题展开了热烈探讨,从讨论来看,有四大问题待解决。

      首要的问题是,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时,如何把握相关条件和标准。“也就是说如何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使病态的企业获得新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说。此间背景是,有的上市公司重整计划不能得到当事人投票通过,转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批准,法院需要在各种利益间寻求权衡。

      其次,奚晓明指出,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批准程序问题也特别重要。“如何与行政审批程序实现有效的衔接,在确保行政审批依法进行的同时,保证司法批准程序的依据充分。”他说。对此,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副主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律师分析指出,这主要是由于上市公司重整存在证券法、公司法和破产法等法律的交叉适用,同时股市中国有控股公司的情况又很多,因此存在各类审批的交叉问题。“可能会出现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相关重整措施却未能获得其他必要的行政许可,行政权如何与司法权有效协调需要仔细对待。”他说。

      再者,与会人士对于债权人市场的建设也极为关注。李曙光指出,上市公司重整成功的重要保障之一在于一个活跃的债权人市场,但现行破产法对其并无规定。“如果没有一些新的债权人进来,要让重整能够得以运作起来,特别是债权人通过重整方案是比较困难的。”他说。他进而指出,建立一个债权可以相互转让的一个市场,关键要允许债权打折,而现在各大银行对于债权打折的市场化考虑不够,而且传统的市场监管体制对于债权打折市场的建立也有一定限制,因此相关政策应有所放松。

      最后,专家还关注相关信息披露的问题。尹正友指出,破产重整是能够引发股价波动的重要事项,因此必须要进行公示,其中必须要包括公司破产重整的可行性报告。而现有法律对公司常态经营的披露义务人有所规定,但对重整中的责任主体和程序却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