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项下定向资产管理和集合资产管理两项业务。两《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光大证券:
细则的主要特点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强调对客户合法权益和资产安全的保护。第二,强调公平交易,主要体现在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公司其它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以防止利益输送。第三,限制了券商自有资金参与集合理财计划的规模。
相关监管规则可操作性增强有利于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常规发展。根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目前,证监会共批准设立了39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中5个已到期清算,3个尚未成立,存续的31只集合计划受托金额约620亿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受托金额205亿元。目前资产管理业务在券商收入结构中占比较小,2007年券商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仅占营业收入的2%左右。未来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将有极大的发展空间,有利于券商收入结构改善和盈利稳定性增强。
海通证券:
(1)两项《细则》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并有利于扫除影响券商发展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障碍。如监管部门较为担忧的客户资产合法权益保护和资产安全问题,以及与券商不同业务间的利益输送和公平交易等问题。我们预计未来券商受托管理业务将能获得30%左右的增长速度。
(2)两项《细则》还要求证券公司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我们认为,近年来券商受托集合资产管理表现出比自营更稳健的收益率,而自有资金投入无论是牛熊市均能有效提高券商此项业务的综合收益率约0.15个百分点。
(3)我们预计,2008年全行业净资本规模将继续上升至2817亿元,集合资产管理规模和定向资产规模将进一步上升至1031亿元和271亿元,两项资产管理将为券商带来10.58亿元的管理费收入(未考虑券商自有资金的投入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