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〇〇八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6月2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5名股东,代表股份6654.8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54%。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康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购买鄞州滨海投资创业中心土地使用权实施主体的议案》。
根据鄞州区滨海投资创业中心的整体规划及产业布局,结合宁波康强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同意公司变更购买鄞州滨海投资创业中心土地使用权实施主体,改由宁波康强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购买。
表决结果:赞成:6654.83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二)、审议通过《章程修正案》。
1、原第十三条修改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和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制造和销售各种引线框架及半导体元器件,半导体元器件键合金丝和蒸发用金丝,键合铜丝,合金铜丝,智能卡载带,提供售后服务。
2、原第二十八条增加如下内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表决结果:赞成:6654.83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