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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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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参与期指交易结算模式渐明晰
    2008年06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刘文元
      ⊙本报记者 刘文元

      

      日前记者获悉,监管部门目前已经开始研究机构投资者自营和理财业务参与股指期货的交易结算模式。一些业内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目前的仿真交易测试结果,采用机构作为交易会员申请交易席位,旗下的每一个产品作为客户参与交易的交易模式比较适合市场的需求;在结算深度上,采用结算会员结算到自营交易会员的产品的结算模式最为高效,也最利于操作和防范风险。

      借鉴此前商业银行参与黄金期货自营业务时、须成为交易所自营会员的成功经验,业内人士分析,上述交易结算模式最有可能被监管部门采用。

      

      争论机构交易模式

      作为股指期货市场交易主体的基金、券商、保险等机构投资者,如何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尚未有定论,市场各方也在积极对相应的交易和结算模式进行研究、讨论。据了解,目前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主要有两种模式待确定:一种模式是机构作为客户,选择一家结算会员为其结算;另外一种模式是机构作为交易会员申请交易席位,旗下的每一个产品作为客户参与交易。

      一位基金公司的股指期货业务负责人表示,如果基金等机构作为客户直接进入期货市场,那么进入市场初期的程序相对简便,不需要向交易所申请席位,可以节省一些费用成本。不过,这种模式也存在很多弊端,比如虽然程序简单,但投资计划、套保额度申请等可能省不掉,还是需要向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报备或申请等。在实际交易、结算和资金划转方面也很难体现每一个产品的独立性原则,同时也容易造成不同产品托管银行的权责混淆。在这种模式下,基金等机构只能通过期货公司进行结算,但是目前期货公司由于资金实力有限,“盘子”小,很难有能力同时为几个规模庞大的机构进行结算,增加了结算风险。

      对于机构作为自营交易会员、旗下产品作为客户参与市场交易的模式,北京某证券公司的一位人士表示,这样的模式也利弊共存。弊端主要是初期进入市场要履行一定的申报程序。不过他认为,这样的模式优点也是非常明显,在机构作为自营交易会员的前提下,其旗下的产品以客户的模式参与期货市场,那么就无需更改现有的法规和交易规则,可以降低股指期货推出的政策风险。同时这种模式在交易、结算和资金划转方面可以很好地体现每一个产品的独立性原则,托管银行也可以很清楚自己托管产品的情况。“在这种模式下,我也可以选择特别结算会员代为结算,由于银行的资金和实力强大,有能力为多个机构进行结算,机构不用担心银行‘拖不动’的问题。机构也可以很好隐蔽自己的交易头寸,防止头寸暴露给对手。”

      除了上述两种模式外,还有一种模式,即机构直接以其管理的产品作为客户,选择多家结算会员分别结算。一些市场人士表示,这种模式会使机构在具体的交易、结算、内部系统建设和管理等方面非常麻烦,增加托管银行资金划转的难度,另外非常不利于监管部门监管,因此,这种模式估计很难入监管部门“法眼”。

      

      “结算深度”辨析

      记者获悉,目前监管部门在机构参与股指期货模式的研究中,已经倾向于采用机构作为自营交易会员、旗下产品作为客户参与市场交易的模式。目前多家全面结算会员以及商业银行在仿真交易的系统测试中,已经对上述两种模式进行了细致的测试。不过,还存在一个具体问题就是,机构作为自营交易会员参与交易,结算会员为其结算的“结算深度”问题。

      据悉目前有两种结算深度等待监管部门研究决策,一种是结算到公司,另外一种是结算到具体的产品。在仿真测试的过程中,已有全面结算会员和商业银行对自营交易会员的“结算深度”进行了测试。交通银行总行营业部高级经理、期货业务负责人刘钢华介绍说,交通银行从2007年初就开始对自营交易会员参与股指期货进行测试,目前参与测试的基金等机构有40多家,测试的内容涉及交易结算等各个环节,交通银行的测试结果显示,结算到产品比结算到公司更符合市场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