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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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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首个私募基金自律公约开始征求意见
    2008年06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屈红燕
      ⊙本报记者 屈红燕

      

      虽然我国私募行业已经开始蓬勃发展,但是整个行业却是良莠不齐,缺少基本的统一的行为衡量准则。近日,作为国内私募基金行业组织协会的深圳金融顾问协会,拟定了《私募证券基金同业公约》(征求意见稿),向私募基金广泛征求意见。业内人士认为,尽管该公约只针对深圳金融顾问协会的会员,但对其他私募基金也起到了示范作用。

      该公约提出了私募行业经营应该遵守的八大原则,据记者观察,这八项原则都针对私募经营的现实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公约认为,私募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原则,即不应该在任何时间和场合向公众和媒体推荐任何股票的买卖信息;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原则,即管理人应向投资人明确自己或者与己有关人员持有目标股的相关信息;诚信原则,即清楚为投资人谋求最大利益,禁止有误导、欺诈、虚假、利益冲突、内幕交易行为;公开原则,即告知客户必要的风险及从事投资决定或交易过程的相关资讯,并向客户快速揭露最新资讯;专业原则,即树立专业投资理财风气;保密原则,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禁止泄露机密资讯或有客户资料使用不当之事,等等。

      该公约还提出多项不准行为:不得对过去业绩作夸大宣传,不得为争取客户而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不得接受上市公司财物而撰写不实投资报告书,不得接受证券公司交易佣金返佣,不得出卖表决权,避免与客户利益冲突或不同客户之间利益冲突,不得从事利益输送而导致客户权益损失。

      公约还提出私募应当共同信守下列基本要求:一是充分考虑投资人的投资实力,接受委托资金最低金额为100万人民币,如发现有多个客户拼凑资金而达到最低委托金额的应该妥善退还委托资金。二是单个基金投资人的数量应不超过200人。三是不得在公开场所或通过传播媒体向公众推介、募集基金,不得进行非要约拜访,不得利用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优势而要求该上市公司购买该会员募集的基金。四是应该聘用持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专业人才执行业务,并不得同意或默许他人使用本公司或业务执行人员之名誉执行业务,禁止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投资人利益等活动。

      该公约提出,对于凡违反公约的,协会视具体情况,予以劝告、行业内公开通报,情况严重并经协会秘书处查实的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表决罢免委员会委员及协会会员资格,罢免结果向社会公开通告。

      深圳金融顾问协会秘书长李春瑜表示,在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初级阶段,私募基金参差不齐,需要一个共同的行为准则,另外成熟资本市场的私募基金都是依靠行业协会来自律, 在参考了欧美、我国台湾等成熟资本市场的私募基金行业自律做法后,多方听取行业专家意见后,深圳金融顾问协会拟定了私募证券基金同业公约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