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修订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家三部门负责人就修订这部规章的有关情况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办法》中规定了关于土地管理失职将被问责的四种情形,其中一个较大的看点是:“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作为追究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的情形之一。三部门负责人对此的解释是,必须将耕地保护的责任落到各级政府领导人员的头上;但地方政府领导人员只是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国家土地政策和土地管理负有领导责任,不是土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不能只要出现土地违法行为就追究政府领导人员的责任,而是在当地土地违法状况达到一定程度才追究该地方政府领导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
《办法》较之2000年的9号令更具操作性,问责条款也在细化、力度在加大;但是笔者认为,同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任务的艰巨性相比,这样的问责力度显然是不够的。“15%以上”这个要件,看似细化了问责的可操作性,但同时却给了地方领导人留下了一条“逃生”的缓冲带——会不会出现一种对策:只要不突破“15%以上”,地方领导人就睁一眼闭一眼?
这些年,一边是国家大声疾呼全力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一边是地方无视国家战略的我行我素,以及耕地不断被蚕食。原因之一就是问责力度不够——刑不上“大官”。对此,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曾无奈地表示“土地违法查处偏轻产生极大负面效应”,比如,中部某省国土部门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96人,实际落实不到一半;向司法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32人,实际仅追究7人。去年12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通报的全国十大土地违法违规典型案件中,丢了官帽的也只有一名县级市的副市长,而且还与“涉嫌经济犯罪”有关。国家通报的十大案件尚且如此,地方查处土地违法的力度可想而知了。土地违法的问责之畸轻与耕地流失问题之严重,显然不相匹配。
“15%以上”的规定,侧眼观之,像是在地方领导人的责任层面上,给了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一个“合法指标”。而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县区级政府就有审批土地使用的权限;那么,让人担心的是,在这“15%以内”的“合理”语境下,全国耕地保护的漏洞将是非常大的!
凡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国策,政府都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而在世界性粮食减产和我国耕地日渐减少的严峻形势下,耕地保护早已成为重大国策,理应实行“一票否决”;为何还要“在当地土地违法状况达到一定程度才追究该地方政府领导人员的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