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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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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
    2008年06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苗燕
      ⊙本报记者 苗燕

      

      为提高扶贫资金的运行效率和扶贫效益,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决定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并于昨日在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08年起,我国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下放管理权限,扶贫贷款和贴息资金从由中央管理,改为由省、县管理。同时,地方可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由过去独家承担扶贫贷款任务的农业银行,扩大到所有自愿参与扶贫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扩大扶贫信贷资金来源

      根据《通知》,今年起,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将由中央确定并下达扶贫贷款指导性计划,改为在中央下达贴息资金计划及所引导的贷款规模的基础上,由省、县根据扶贫贷款需求,安排贴息资金。

      凡愿意参与扶贫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为扶贫贴息贷款发放主体(承贷机构)。以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和经营特点,扩大信贷资金来源。贷款的本金由承贷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贷款利率由承贷金融机构根据央行的利率管理规定和其贷款利率定价要求自主决定。贷款期限由承贷金融机构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灵活确定。

      贴息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贴息结算层次和贴息方式也有所改变。过去,财政部直接与农业银行总行结算贴息,今年的贴息资金将直接安排到省,其中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直接到县,由省、县扶贫办和财政部门与金融机构或项目实施单位结算贴息。

      同时调整贴息政策。中央继续保持扶贫贷款财政贴息预算资金规模不变,在安排到省的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中,用于到户贷款的贴息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到县的贴息资金,可视各县贷款发放的具体情况,由各省自行确定并安排到县。非重点县的到户贷款所需贴息资金,由各省在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中央财政在贴息期内,到户贷款按年利率5%、项目贷款按年利率3%的标准,给予贴息。同时,财政贴息资金存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贴息资金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扶贫贷款条件可放宽

      《通知》还规范了贷款投向,扶贫贷款集中用于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非重点县的贫困村。到户贷款要确保贫困户受益,重点投向贫困户,主要用于发展生产。项目贷款要重点投向与贫困村、贫困户增加收入紧密相关的项目,加大对处于成长期、与广大贫困户联系密切、致富带动力强的中小型扶贫企业的扶持力度。

      该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间的协调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扶贫贷款项目的审批,贷款投放和回收,并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放宽贷款条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央行负责加强对扶贫贴息贷款的政策指导和业务管理;银监会负责对承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的扶贫贴息贷款业务实施审慎监管。

      ●今年起扶贫贴息贷款管理权限下放,扶贫贷款和贴息资金从由中央管理,改为由省、县管理。

      ●金融机构由过去独家承担扶贫贷款任务的农业银行,扩大到所有自愿参与扶贫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贴息期内,到户贷款按年利率5%给予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