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
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7日以专人送达、传真或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关于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通知定于2008年6月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公司于2008 年3月4日公告了《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为使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更加完善,公司依据证监会下发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进行了适应性修改,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特别提示”第5项后面插入一点:
6、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阮伟祥、项志峰二人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中阮伟祥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项志峰任公司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为公司核心管理层,对经营绩效承担主要责任,为保证本计划公允性,此二人承诺在股东大会表决批准本激励计划时放弃投票权。(以下序号顺延)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第一项“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监事激励对象的相应内容予以删除。
(三)因人员的变动,公司相应修改了第二项第(二)点“激励对象的范围”中的表1和表2内容、第五项“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四)第六项第(三)点“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修改如下:
在本激励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30日内,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五)删除第九项第(三)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第2点的内容即: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一段序号1删除)
公司董事阮伟祥、项志峰、阮兴祥、常盛、王忠、贡晗属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受益人,对本议案回避表决,由三名非关联董事即三名独立董事陈健、韩厚军、徐金发审议表决,同时发表了独立意见(见附件一)。
公司修改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现该草案将提交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提交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将不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本议案的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修改的具体内容请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的《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浙江龙盛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一)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8年6月18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08年6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楼四楼多功能厅。
4、会议表决方式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操作方式见附件三。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操作方式请见与本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公告的《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二)会议审议内容
1、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议案。(注:该议案于2008年3月3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08年3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告。)
(三)会议出席对象
1、2008年6月13日下午本公司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法律顾问。
(四)现场会议登记事项
1、具备出席会议资格的个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股东代理人凭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具备出席会议资格的法人股东,凭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凭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进行登记。
3、外地股东可凭有关证件,以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
4、登记时间:2008年6月14日-17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在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联系电话:0575-82048616,传真:0575-82041589,联系人:陈国江、鲁伟芳。
(五)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因此,根据该办法以及其它独立董事的委托,公司独立董事徐金发先生已发出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向股东征集投票权。有关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请见与本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公告的《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公司股东如拟委任公司独立董事徐金发先生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就本通知中的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请填妥《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并于本次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送达。
(六)其他事宜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会期半天。
2、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同意本议案的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八年六月一日
附件一: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修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意见
作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修改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管、子公司高管及其他核心管理技术人员等。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期、授权条件、行权日期、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旨在建立和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绩效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激励各级管理人员和骨干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整个公司经营和管理活动围绕公司的战略目标展开,以达成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因此,独立董事同意修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全体独立董事:陈健、韩厚军、徐金发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通知所列议题按照以下授权行使表决权:
序号 | 表 决 议 案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1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 |||
(1) |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
(2)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来源和种类 | |||
(3) |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 |||
(4) | 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 |||
(5)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禁售期 | |||
(6) |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
(7) |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 |||
(8)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
(9) | 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 |||
(10) |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
(11)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变更、终止 | |||
2 |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议案 |
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
委托人签名(单位公章):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时间: 受托时间:
委托人持股数:
附件三:
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1、投票流程
(1)投票代码
沪市挂牌投票代码 | 沪市挂牌投票简称 | 表决议案数量 |
738352 | 龙盛投票 | 12 |
(2)表决议案
序号 | 表 决 议 案 | 对应的申报价格 |
(1) |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元 |
(2)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来源和种类 | 2元 |
(3) |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 3元 |
(4) | 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 4元 |
(5)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禁售期 | 5元 |
(6) |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6元 |
(7) |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 7元 |
(8)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8元 |
(9) | 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 9元 |
(10) |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10元 |
(11)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变更、终止 | 11元 |
2 |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议案 | 12元 |
(3)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种类 | 对应的申报股数 |
同意 | 1股 |
反对 | 2股 |
弃权 | 3股 |
(4)投票举例
A、股权登记日持有“浙江龙盛”股票的沪市投资者,对《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投同意票,其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 申报价格 | 买卖方向 | 申报股数 |
738352 | 1元 | 买入 | 1股 |
B、股权登记日持有“浙江龙盛”股票的沪市投资者,对《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投反对票,其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 申报价格 | 买卖方向 | 申报股数 |
738352 | 1元 | 买入 | 2股 |
C、股权登记日持有“浙江龙盛”股票的沪市投资者,对《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投弃权票,其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 申报价格 | 买卖方向 | 申报股数 |
738352 | 1元 | 买入 | 3股 |
2、投票注意事项
(1)对同一方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2)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证券代码:600352 股票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08-024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重要提示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江龙盛”)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徐金发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08年6月18日召开的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徐金发作为征集人,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本次征集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进行,本报告书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发表,未有擅自发布信息的行为。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征集人本次征集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征集人已签署本报告书,本报告书的履行不会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浙江龙盛
股票代码:600352
公司法定代表人:阮伟祥
公司董事会秘书:常盛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陈国江
公司联系地址: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
公司邮政编码:312368
公司电话:0575-82048616
公司传真:0575-82041589
公司互联网网址:http://www.longsheng.com
公司电子信箱:chengj@longsheng.com
2、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向浙江龙盛集团股东征集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请详见2008年6月3日公告的《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一)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徐金发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徐金发先生,1946年10月出生,浙江杭州人,中共党员,现为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企业成长研究中心主任,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69年8月至1978年9月,内蒙古千里山钢铁厂技术员;1982至今在浙江大学从事企业管理的教学科研工作。
(二)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本公司于2008年6月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且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投了赞成票;出席了本公司于2008年3月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并且对《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议案》投了赞成票。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08年6月1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自2008年6月14日至2008年6月17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指定的报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
收件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处
电话:0575-82048616 传真:0575-82041589 邮政编码:312368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征集人 徐金发(签字):
2008年6月1日
附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复印有效)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 】/本公司【 】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全文、《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徐金发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序号 | 表 决 议 案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1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 |||
(1) |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
(2)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来源和种类 | |||
(3) |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 |||
(4) | 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 |||
(5)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禁售期 | |||
(6) |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
(7) |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 |||
(8)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
(9) | 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 |||
(10) |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
(11)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变更、终止 | |||
2 |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议案 |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赞成、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签名(单位公章):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时间: 受托时间:
委托人持股数: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0352 股票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08-025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7日以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关于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通知定于2008年6月1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新大楼四楼411会议室召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公司全体监事参加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修改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公司董事、高管、子公司高管及其他核心管理技术职务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本议案的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O八年六月一日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龙盛)《公司章程》制定。
2、浙江龙盛共授予激励对象4120万股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自授权日起八年期间内的特定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浙江龙盛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对已获授权的股票期权分三期行权,分别为:自授权日起第二年至第六年可行使第一批占其全部授予数量40%的期权,自授权日起第三年至第七年可行使第二批占其全部授予数量30%的期权,自授权日起第四年至第八年可行使第三批占其全部授予数量30%的期权。
3、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浙江龙盛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4120万股浙江龙盛股票。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41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浙江龙盛股本总额65900万股的6.25%。浙江龙盛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4、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6.88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16.88元的价格向公司认购一股浙江龙盛股票。
5、浙江龙盛没有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阮伟祥、项志峰二人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中阮伟祥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项志峰任公司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为公司核心管理层,对经营绩效承担主要责任,为保证本计划公允性,此二人承诺在股东大会表决批准本激励计划时放弃投票权。
7、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浙江龙盛股东大会批准。
释义
在本激励计划中,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浙江龙盛、本公司、公司 | 指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 | 指浙江龙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
期权、股票期权: | 指浙江龙盛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认购浙江龙盛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
高级管理人员、高管: | 指浙江龙盛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浙江龙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会: | 指浙江龙盛董事会 |
股东大会: | 指浙江龙盛股东大会 |
标的股票、股票: | 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浙江龙盛股票 |
授权日: | 指浙江龙盛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 |
等待期: | 指授权日起至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 |
行权: | 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浙江龙盛股票的行为 |
可行权期间: | 指等待期满次日起至股票期权有效期满之日止的期间 |
可行权日: | 指激励对象可以行权的日期 |
行权价格: | 指浙江龙盛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浙江龙盛股票的价格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交易所: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浙江龙盛《公司章程》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激励对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龙盛《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激励对象需担任公司董事、高管、子公司高管及其他核心管理技术职务。
上述人员需在公司全职工作并在公司或子公司领取薪酬。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时,必须已在公司任职满两年,但新聘用人员经总经理提议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的,不受在任职年限的限制。
3、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就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的考核事宜,董事会已制定《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作为考核依据。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激励对象的范围为本公司执行董事、高管、子公司高管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1、董事、监事、高管、关键管理部门负责人
授予人员 | 职务 |
阮伟祥 | 董事长 总经理 |
阮兴祥 | 副董事长 上海龙盛联业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
项志峰 | 董事 常务副总经理 |
常 盛 | 董事 董事会秘书 |
王 忠 | 董事 财务总监 |
贡 晗 | 董事 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
陈永尧 | 副总经理 |
姜火标 | 副总经理 |
欧 其 | 总工程师 |
阮金木 |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主任 |
2、子公司高管
授予人员 | 职务 |
章建新 | 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 |
陈志鑫 | 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
何旭斌 | 浙江龙盛化工研究有限公司总经理 |
金瑞浩 | 上虞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 |
丁锦南 | 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张关奇 | 浙江捷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
冯志良 | 上虞金冠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 |
李德忠 | 中山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
阮兴贵 | 江西乐盛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 |
王晓红 | 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陈军伟 | 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杨家印 | 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刘玉枫 | 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朱建春 | 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谭应龙 | 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
王新武 | 浙江龙盛化工研究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严江民 | 上虞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杨伟良 | 四川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陈琪 | 四川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徐世强 | 四川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三)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激励对象在首个可行权日前出现以上不得参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情形的,公司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来源和种类
(一)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 4120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公司截止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日股本总额 65900万股的6.25%。
(二)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浙江龙盛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可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行使股票认购权,其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可认购本公司向其定向发行的一股普通股。
(三)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种类
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四、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
1、授权时浙江龙盛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导致激励计划无效的其他情形。
2、授权时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
五、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拟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数量如下:
姓名 | 职务 | 拟授予股票期权(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比例 | 占本计划通过时总股本的比例 |
阮伟祥 | 董事长 总经理 | 650 | 15.78% | 0.99% |
阮兴祥 | 副董事长 上海龙盛联业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 350 | 8.50% | 0.53% |
项志峰 | 董事 常务副总经理 | 350 | 8.50% | 0.53% |
常 盛 | 董事 董事会秘书 | 300 | 7.28% | 0.46% |
王 忠 | 董事 财务总监 | 300 | 7.28% | 0.46% |
贡 晗 | 董事 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 300 | 7.28% | 0.46% |
欧 其 | 总工程师 | 260 | 6.31% | 0.39% |
陈永尧 | 副总经理 | 120 | 2.91% | 0.18% |
姜火标 | 副总经理 | 100 | 2.43% | 0.15% |
阮金木 | 浙江龙盛集团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主任 | 50 | 1.21% | 0.08% |
何旭斌 | 浙江龙盛化工研究有限公司总经理 | 260 | 6.31% | 0.39% |
章建新 | 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 | 150 | 3.64% | 0.23% |
陈志鑫 | 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 120 | 2.91% | 0.18% |
金瑞浩 | 上虞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 | 110 | 2.67% | 0.17% |
丁锦南 | 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80 | 1.94% | 0.12% |
张关奇 | 浙江捷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 60 | 1.46% | 0.09% |
冯志良 | 上虞金冠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 | 60 | 1.46% | 0.09% |
刘玉枫 | 浙江鸿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 50 | 1.21% | 0.08% |
李德忠 | 中山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 50 | 1.21% | 0.08% |
阮兴贵 | 江西乐盛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 | 20 | 0.49% | 0.03% |
王晓红 | 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50 | 1.21% | 0.08% |
陈军伟 | 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50 | 1.21% | 0.08% |
杨家印 | 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50 | 1.21% | 0.08% |
朱建春 | 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50 | 1.21% | 0.08% |
谭应龙 | 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50 | 1.21% | 0.08% |
王新武 | 浙江龙盛化工研究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50 | 1.21% | 0.08% |
严江民 | 上虞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20 | 0.49% | 0.03% |
杨伟良 | 上虞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20 | 0.49% | 0.03% |
陈 琪 | 上虞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20 | 0.49% | 0.03% |
徐世强 | 上虞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 20 | 0.49% | 0.03% |
合计 | 4120 | 100.00% | 6.25% |
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禁售期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八年,自股东大会通过本激励方案之日起算。
(二)股票期权的有效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生效,至可行权日满失效。
(三)股票期权的授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30日内,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但授权日不为下列日期: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四)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授权日起第二年至第六年可行使第一批占其全部授予数量40%的期权;自授权日起第三年至第七年可行使第二批占其全部授予数量30%的期权;自授权日起第四年至第八年可行使第三批占其全部授予数量30%的期权。
下列期间不得行权:
1、定期报告公告后第1个交易日;
2、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五)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1、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浙江龙盛的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激励对象中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期间或离职后转让其因本激励计划而持有的浙江龙盛股票,应当符合转让时浙江龙盛《公司章程》的规定。
3、激励对象中的其他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期间或离职后转让其因本激励计划而持有的浙江龙盛股票,应当遵守转让时浙江龙盛《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
4、激励对象原持有非流通股股份且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有承诺的按原承诺履行。
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6.88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16.88元的价格认购一股浙江龙盛股票。
(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为:行权价格为下述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浙江龙盛股票收盘价(16.82元)。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 个交易日内的浙江龙盛股票平均收盘价( 16.88 元)。
八、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权必须达到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是否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行权条件,根据《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确认。
激励对象对已获授权的股票期权分三批行权,行权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2、行权时浙江龙盛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3、行权时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行权还需要符合下列业绩条件:
(1)行使第一批股票期权还需满足如下业绩条件:
2008年度净利润相比2007年度增长不低于15%,如高于或等于15%时,第一批股票期权全部有效;如低于15%但不低于12%,则激励对象仅能对第一批股票期权的80%行权,其余20%失效;低于12%时,则第一批股票期权全部失效。
2008年度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如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低于10%,则第一批股票期权全部失效。
(2)行使第二批股票期权还需满足如下业绩条件:
2009年度净利润相比2007年度增长不低于30%,如高于或等于30%时,第一批股票期权全部有效;如低于30%但不低于24%,则激励对象仅能对第二批股票期权的80%行权,其余20%失效;低于24%时,则第二批股票期权全部失效。
2009年度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如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低于10%,则第二批股票期权全部失效。
(3)行使第三批股票期权还需满足如下业绩条件:
2010年度净利润相比2007年度增长不低于45%,如高于或等于45%时,第一批票期权全部有效;如低于36%但不低于45%,则激励对象仅能对第二批股票期权的80%行权,其余20%失效;低于36%时,则第三批股票期权全部失效。
2010年度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如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低于10%,则第三批股票期权全部失效。
说明:
● 上述行权条件中,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2008 年、2009 年、2010 年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浙江龙盛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浙江龙盛股票缩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浙江龙盛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2、缩股
P=P0÷n
3、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或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配股
P=(P0/P1)*[(P1+P2*R)/(1+R)]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R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浙江龙盛股东大会授权浙江龙盛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或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后,应及时公告。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
4、董事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5、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6、公司聘请律师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7、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和浙江省证监局。
8、在中国证监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无异议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9、独立董事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0、股东大会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监事会应当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11、股东大会批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即可以实施。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授予、行权等事宜。
(二)授予股票期权的程序
1、根据《管理办法》、《考核办法》的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确认,并依据本激励计划、考核结果及《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数量。
2、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资格进行确认;
3、监事会核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激励对象名单;
4、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分配方案报由股东大会决定;
5、在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6、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授予股票期权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7、公司向激励对象送达《股票期权授予通知书》一式贰份;
8、激励对象在三个工作日内签署《股票期权授予通知书》回执,并送回公司;
9、公司制作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证券账户、获授股票期权的数量、授权日期、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10、公司将记载激励对象姓名、证券账户、获授股票期权的数量、授权日期、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的资料报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备案。
(三)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1、激励对象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
2、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是否达到行权条件审查确认。
3、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或部分取消激励对象尚未完成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4、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并按规定锁定股份。
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之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在行权后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2 年内不得从事相同或类似相关工作,但最后一次行权后满2年才离职的除外。激励对象违反本条规定的,激励对象应当将其因行权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行权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变更、终止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
浙江龙盛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时,本激励计划继续有效。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
1、激励对象在本公司或子公司所任职务发生正常变动的,其绩效考核以新职务的绩效要求为准,可行权股票期权的数量原则上不进行调整,确有需要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任职情况拟定调整方案报董事会,涉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股东大会批准。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等情形,而导致职务变更或被解聘的,其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情形决定是否有效及是否调整数量。
3、激励对象因从事非法活动而成为法定禁止持有公司股票及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其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失效。
4、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尚未完成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失效,已完成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已完成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尚未完成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是否变更对其行权绩效要求或调整该部分股票期权的数量。
5、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而离职的,其尚未完成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失效,已完成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
6、激励对象退休的,其尚未完成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失效,已完成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
7、激励对象因实施违法行为而死亡的,其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失效。
8、激励对象非因从事违法行为而死亡的,其已完成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有效且可继承、可遗赠,其尚未完成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失效。
(三)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使: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使: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