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3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27元
●股权登记日:2008年6月11日
●除息日:2008年6月1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8年6月1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8年4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8年4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07年末总股本359,118,0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773,540.9元,剩余未分配利润203,281,560.32元结转下年。
2、发放年度:2007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08年6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5、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7元;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3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8年6月11日
2、除息日:2008年6月1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8年6月1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8年6月1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473-3443785
联系传真:0473-3443900
联系地址:内蒙古阿拉善左旗阿拉善经济开发区
邮政编码:750336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