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2元(含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378元
●股权登记日:2008年6月11日
●除权除息日:2008年6月1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8年6月20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及派发现金股息方案于2008年5月28日获得公司2008年股东周年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8年5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现将此次利润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在按2007年度净利润(中国会计准则下)的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人民币27.92亿元后,公司按已发行股份28,264,705,000股计算,公司本次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人民币118.71亿元。
2、持有公司A股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现金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378元;持有公司A股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42元。
二、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时间
1、股权登记日:2008年6月11日
2、除权除息日:2008年6月12日
3、红利发放日:2008年6月20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08年6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本公告不适用于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四、分红派息实施方法
除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联系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23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86(10)8565 9427
传真:86(10)8525 2210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