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大股东变动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日前,公司收到公司第二大股东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信集团”)传来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执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主要裁定内容:王鸿珍诉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8)粤高法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第五项所确定的义务,王鸿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将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过户至其本人名下。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因于中科信集团未能在规定的期限2008年5月30日前办理完毕南化股份4700万股限售流通股的过户手续。经王鸿珍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将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划扣至自然人王鸿珍名下。
本次股权过户后,自然人王鸿珍女士将持有本公司4700万股限售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9.99%),将成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本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及时进行公告。
详情请阅《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4日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南化股份
股票代码:600301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王鸿珍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八年六月三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解释: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王鸿珍
南宁化工:指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科信公司:指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王鸿珍
性别:女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发行股份5%的情况存在。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南宁化工股份的目的是履行相关法院司法裁决,实现对中科信公司合法享有的债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会继续增加在南宁化工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增持南宁化工股份前在南宁化工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为0股,本次增持后持有南宁化工共计47,000,000股,占南宁化工总股本的19.99%。
本次司法裁定的的有关情况:
裁定的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定的日期:2008年5月12日
案由经过:
2007年,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科信公司达成项目合作意向,先后向中科信公司共计支付人民币20805万元,中科信公司承诺在2008年1月15日前返还上述款项。
因中科信公司未依约返还上述款项,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08年2月15日将中科信公司起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请判决中科信公司还款。
法院审理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科信公司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中科信公司以其合法持有的南宁化工4700万股限售流通股抵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述股份过户之日起90日内另行补偿中科信公司6455万元。上述和解协议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合法有效。
因中科信公司未能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700万股限售流通股的过户手续。经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将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划扣至自然人王鸿珍女士名下。
民事裁定书裁定的主要内容:王鸿珍诉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8)粤高法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第五项所确定的义务,王鸿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将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过户至其本人名下。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前六个月内未发生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南宁化工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持股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信息。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居民身份证;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执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1、上海证券交易所
2、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王鸿珍
2008年6月3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签章):王鸿珍
日期:2008年6月3日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南化股份
股票代码:60030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华庭路4号富力天河商务大厦906房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庭路4号富力天河商务大厦906房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八年六月三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南宁化工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南宁化工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解释: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化工:指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指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华庭路4号富力天河商务大厦906房
法定代表人:蔡达
注册资本:人民币109,880,000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1107147
企业代码:72482185-9
税务登记证号:国税:粤国税字440106724821859号
地税:粤地税字440106724821859号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及策划。证券投资咨询。财务管理。新产品技术开发。商品信息咨询。批发贸易(国家专营专控项目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销售农药、农膜、化肥。
营业期限:2000年8月15日至2009年9月20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高管人员情况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南宁化工股份的目的是履行相关法院司法裁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增持南宁化工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减持前持有南宁化工共计47,000,000股限售流通股,占南宁化工总股本的19.99%,为南宁化工第二大股东。
本次司法裁定的的有关情况:
裁定的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定的日期:2008年5月12日
案由经过:
2007年,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王鸿珍女士达成了合作项目意向,王鸿珍女士先后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支付人民币20805万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2008年1月15日前分两期全额返还上述款项。
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在承诺的期限内返还上述款项,王鸿珍女士于2008年2月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王鸿珍女士达成和解协议,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南宁化工4700万股限售流通股抵债,王鸿珍女士在上述股份过户之日起90日内另行补偿信息披露义务人6455万元。上述和解协议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合法有效。
王鸿珍女士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在上述民事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办妥南宁化工4700万股限售流通股的过户手续,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指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7日向信息披露义务人送达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执字第1503号执行通知书。
民事裁定书裁定的主要内容:王鸿珍诉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8)粤高法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第五项所确定的义务,王鸿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将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过户至其本人名下。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前六个月内未发生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南宁化工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持股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信息。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
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执字第1503号执行通知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1、上海证券交易所
2、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达
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2008年6月3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签章):
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蔡达
日期:2008年6月3日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西南宁市南建路26号 |
股票简称 | 南化股份 | 股票代码 | 60030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 | 王鸿珍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47,000,000股 变动比例:19.99%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要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姓名 | 本公司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
蔡达 | 董事长 | 中国 | 广州市 | 否 |
王德亮 | 董事 | 中国 | 广州市 | 否 |
文先觉 | 董事 | 中国 | 广州市 | 否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西南宁市南建路26号 |
股票简称 | 南化股份 | 股票代码 | 60030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庭路4号富力天河商务大厦906房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47,000,000股, 持股比例19.99%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47,000,000股 变动比例:19.99%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要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取得批准 | 是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