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成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本案基本情况详见2007年10月12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二、判决情况
公司于2008年6月5日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成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成都人民商场黄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商务局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500万元。
2、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成都人民商场黄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800元,由被告黄河商业城、成商集团负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上述判决书后,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已委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代理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中依据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本公司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黄茂如先生、MOY International Holding Ltd., Maoye Department Store Investment Limited(以下简称“保证人”)于2008年4月17日与Maoy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该公司代表其自身及其下属子公司,包括我司,以下简称“被保证人”)签署的《弥偿保证契据》,保证人已就该诉讼事项招致的任何损失,共同及个别向被保证人提供弥偿保证。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认为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1、(2007)成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八年六月六日
证券代码:600828 证券简称:成商集团 编号:临2008-30号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