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皖能集团与公司签定执行
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与安徽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能集团”)借款纠纷案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合民二初安第88号”《民事判决书》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皖民二终字第0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向皖能集团偿还欠款3357.06万元,承担违约金906.064万元,被告鼎天集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2008年1月,上述欠款累计本金和违约金为4367.23万元。有关该案详情见2005年4月22日、6月15日、9月6日、10月26日、11月15日《上海证券报》,2006年1月20日、3月14日、7月29日《中国证券报》。
经公司与皖能集团协商一致,于2008年6月5日签定《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金额为2500万元,皖能集团在全额收到此款后放弃对剩余债权(含本金、违约金和利息)的请求权,由此公司实现债务重组收益1867.23万元。
特此公告。
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6月6日
证券代码:600139 股票简称:ST绵高 公告编号:临2008-038号
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行同意由公司股东代偿债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原关联方四川鼎天多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媒体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武侯支行”)借款担保纠纷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已生效的(2007)川民终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多媒体公司向农行武侯支行偿还308.81万元借款利息,公司对多媒体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该案件已进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详见2005年4月22日、2005年6月15日、2005年9月6日、2005年10月26日、2005年11月15日及2007年11月6日《上海证券报》)。
鉴于公司目前无偿还能力,经公司大股东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农行武侯支行协商,愿意代公司偿还人民币154.4万元和垫付执行费8,383.86元,并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相关部门审核无异议后对以上债务予以豁免。农行武侯支行同意由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该案债务,并在收到该款项后视为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判决书所判决的还款义务。
特此公告。
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