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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营业网点规定》的要求,证券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和在全国范围新设营业部,除了须符合具备净资本以及各项风控指标持续2年达标、已按规定实施第三方存管、账户规范工作按期完成、信息技术系统运行安全等8项要求外,还需要分别满足在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和分类评价的类别方面的硬指标。
《营业网点规定》明确,证券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新设营业部的,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所在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且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C类以上(含C类)。申请在全国范围内新设营业部的,上一年度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且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3名,以及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以上(含B类)。
在证券公司收购营业部方面,《营业网点规定》要求应当具备设立证券营业部的条件;具备区域内设点条件的证券公司,只能收购所在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而相关转让方必须是基于调整发展战略、实行业务整合的需要,转让全部或者一定区域内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此外,按照证监会的部署,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分期规范,分步实施”的原则,在2010年8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不符合规范为证券营业部条件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规范的证券服务部,证券公司应当在2010年8月底前向证券服务部所在地证监局提交撤销方案。
对历史遗留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证券营业网点,相关证券公司应当在2010年8月底前予以清理并关闭。当地已有合法营业网点的,相关证券公司要积极组织和配合客户向当地其他合法营业网点转移;当地没有合法营业网点的,符合条件的其他证券公司可在当地新设证券营业部,协助予以解决。违规营业网点已经清理完毕,原有客户和员工已经妥善安置,内部责任追究到位,并经所在地证监局现场检查确认后,相关证券公司方可按规定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同时,证券营业部不得异地迁址。2010年8月底以前,证券公司确有优化网点布局需要的,在符合由相对过剩地区迁往相对不足地区的原则下可按现有政策迁址。
据了解,《营业网点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23号)、《关于加强证券服务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131号)、《关于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