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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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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发文规范券商分公司及营业部
    2008年06月0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商文
      ⊙本报记者 商文

      

      中国证监会昨日对外同时发布《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下称《分公司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下称《营业网点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及证券营业部的相关条件,并严格限定了分公司的业务范围。

      按照《分公司规定》,分公司可以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一定区域内证券营业部的管理、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等业务。但是,分公司不能直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不能同时经营存在利益冲突的多项业务;已设有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分公司或公司总部不能再经营该项业务。

      在分公司的设立上,《分公司规定》要求应符合审慎性原则。除了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设立分公司应当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并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外,还应满足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受到立案调查的情形等要求。

      证券公司收购分公司的,应当具备《分公司规定》中设立分公司的条件。相关转让方必须是基于调整发展战略、实行业务整合的需要,转让与标的分公司相关的全部或者一定区域内业务的证券公司。

      《分公司规定》强调,在该规定发布前,证券公司在住所地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业务总部、管理总部、业务中心等机构及已获准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在本规定发布后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及时撤销。

      与《分公司规定》同时发布实施的《营业网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公司新设、收购证券营业部的具体条件,并对证券服务部的规范以及违规证券营业网点的清理提出了相关要求。(下转2版)

      相关分析见2版 规定全文见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