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分配比例: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36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36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524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524元。
● 股权登记日:2008年6月13日
● 除息日:2008年6月1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8年6月20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情况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8年5月28日召开的本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8年5月29日的《上海证券报》。
二、利润分配实施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2007年年末本公司总股本94,380万股为基数,向本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36元(含税)。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8年6月13日
2、除息日:2008年6月1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8年6月20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2008年6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依据有关规定,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524元;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36元。
2、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贵州宏益投资贸易中心、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深圳市盈信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除上述股东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秘办
地址: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邮政编码:564501
电话:0852-2386002 传真:0852-2386005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