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二零零八年第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于2008年6月10日以书面投票表决的形式召开。所有董事参与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两项议案:
一、关于新建8艘7.6万吨级散货船的议案
董事会批准以总价4.28亿美元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船集团”)及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船厂”)新造8艘7.6万吨级散货船。本公司已于同日与中船集团及江南船厂签署建造合同,详情请参考公司同日发布的临2008-029公告——《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散货船公告》。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反映公司发行的20亿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08年4月转股及赎回程序完毕后,公司股本结构发生了相应的变更,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1、在现行章程第十九条最后加上一款作为第十九条第五款,内容为“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7年7月向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20亿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及赎回程序已于2008年4月结束,公司股份因此发生变动。公司总股本增加至3,404,552,270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2,108,552,270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一点九三 (61.93%);境外上市外资股1,296,00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八点零七 (38.07%)。”
2、公司章程第二十条由“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26,000,000元”修改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04,552,270元”。
现行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该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同时将向股东大会提议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该议案获股东大会批准后根据审批机关和工商登记机关的要求对上述修改后的公司营业执照进行相关调整。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日
股票简称:中海发展 股票代码:600026 公告编号:临2008-029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新建散货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二零零八年第十一次董事会会议批准(请参考公司于同日发布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于2008年6月10日(星期二)在上海与独立第三方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船集团”)及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船厂”)签约建造八艘7.6万吨级散货船。
一、概述
本公司于2008年6月10日与中船集团及江南船厂在上海签订八艘7.6万吨级散货船建造合同,总价为4.28亿美元。此项交易未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合同方介绍
买方:
本公司。
卖方:
1、中船集团:注册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大道1号,主营业务为船舶制造等。
2、江南船厂:注册地址为上海崇明县江南长兴大道988号,主营业务为船舶制造等。
三、合同主要内容
本次在中船集团及江南船厂建造八艘7.6万吨级散货船,总价约4.28亿美元。船款将分别按各船的造船进度分五期以人民币支付,每期支付各船船款的20%。本次造船所需资金拟20%通过自筹、80%通过银行贷款解决。该八艘7.6万吨级散货船交船时间预计为2011年2月,2011年8月,2011年10月,2011年12月,2012年3月,2012年4月,2012年5月和2012年6月。
八份合同规定,相关散货船的交船日延迟各自不超过30天,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如果超过上述期限,但各自不超过180天,相关散货船各自的合同价格将根据延迟的具体期限进行扣减,扣减金额乃按每日7,000美元的每日扣减率计算。根据八份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应为可允许的延迟。
如果交船时间延迟超过180天,除非协议各方另行议定,否则,本公司有权按照合同价扣减105万美元的价格接受相关散货船,或有权拒绝接受所交付的船舶,在此情况下,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和利息应退还予本公司。
四、签署合同原因及影响
截至2008年3月31日,本公司共拥有散货船114艘、403万载重吨,结构如下:
艘数 | 载重吨(万) | |
灵便型(10,000~34,999吨) | 51 | 110 |
大灵便型(35,000~59,999吨) | 43 | 171 |
巴拿马型(60,000~79,000吨) | 19 | 122 |
公司目前仅有4艘7.6万吨级现代巴拿马型船,作为公司的主力配置船型之一,与其他船型相比数量较少,没有形成规模,影响外贸经营收益水平。新造8艘7.6万吨级巴拿马型船舶,可以使公司该类型船舶总数达到12艘,形成一定的规模,适应发展外贸运输的需要。
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国内燃煤电厂要求使用大型船舶承运的越来越多,新造7.6万吨级巴拿马型船舶可以很好地适应这些电厂的煤炭运输需求,在沿海煤炭运输具有良好的市场适应性和竞争力。
新建7.6万吨级散货船定位于内外贸兼营,根据公司内部论证,该船型无论在外贸期租,还是在沿海电煤运输市场均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符合公司干散货船队长远发展规划。
根据本公司船队发展规划,本公司将进一步实现船舶的大型化、现代化、专业化经营,本次造船将有利于本公司扩大散货船队运力规模,加快船队结构调整并提高经济效益。到目前为止,本公司已签约未交付干散货船共计46艘、610万载重吨(包括本次新造船)交船时间如下:
2008年:1Х5.73万吨
2009年:1Х23万吨VLOC、4Х5.73万吨
2010年:3Х23万吨VLOC、5Х5.73万吨
2011年:3Х30万吨VLOC、4Х23万吨VLOC、8Х5.73万吨、4Х7.6万吨
2012年:5Х30万吨VLOC、4Х5.7万吨、4Х7.6万吨
根据上述交船计划,公司的资本性支出预计达265亿元,而公司目前一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超过50亿人民币,为公司船队的发展提供了保证,本次造船不会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及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
五、其他事项
此项交易未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也未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日
股票简称:中海发展 股票代码:600026 公告编号:临2008-030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发展”、“本公司”或“公司”)于2008年2月21日召开的2008年第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宝钢贸易有限公司合资组建航运公司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08年2月22日的临2008-010公告)。现将该项目的后续进展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宝钢贸易有限公司名称变更
合资方宝钢贸易有限公司出于进一步明确战略定位、突出主业考虑,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于2008年4月8日更名为宝钢资源有限公司(“宝钢资源”),宝钢资源将继续享有和承担以往经营业务中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公司经营业务范围、经济性质、银行账号、税号及办公地点等不变。该项变更对本合资项目的实施不构成重大影响。
二、合资项目谈判后续进展情况
经过多轮洽谈,目前合资双方已就合资项目的所有重大事宜达成共识,双方已于2008年6月10日正式签署《合资经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合资公司的名称为香港海宝航运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2、合资公司的总投资额约为柒亿零叁佰陆拾陆万(703,660,000)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捌佰万(8,000,000)美元,中海发展的出资比例为51%, 宝钢资源的出资比例为49%。
3、合资公司成立后,中海发展将向合资公司或由其指定的单船公司转让两艘30万吨级的VLOC和四艘23万吨级的VLOC有关的建造合同或作为登记船东的全部股份。
4、合资公司成立后,合资双方将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以同等条件分别向合资公司提供贷款,贷款总额约为壹亿叁仟贰佰万美元,用于支付上述建造合同中除银行融资以外的款项。
5、中海发展将其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26日和2008年2月21日签订的5份COA合同转让给合资公司或合资公司指定的单船公司。
6、合资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与中海发展推荐的船舶管理公司订立船舶管理协议,将船舶管理中的机务、海务、维修和船员等事务交由该船舶管理公司管理。
7、合资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和中海发展推荐的船员管理公司订立船员租用协议。
在经合资双方内部审核及批准程序完成后,合资双方随即将本项目上报有关政府审批机构,待全部审批程序完成后,合资公司将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等有关事项。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