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钢钒再签协议无需承担拟购资产震灾损失
2008年06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徐锐
⊙本报记者 徐锐
汶川大地震使得攀钢钢钒拟通过发行股份认购的相关资产发生了一定的损失,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经攀钢钢钒与相关资产所有人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攀长钢”)日前签署补充协议,就因上述地震灾害可能导致拟购买资产产生的损失在两公司间进行重新分配。
补充协议显示,本次交易的基准日(即2007年9月30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拟购买资产及其相关业务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等净资产变化由发行人(即攀钢钢钒)享有或承担。2008年5月1日至本次交易的交易交割日期间,拟购买资产及其相关业务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等净资产变化(含本次地震灾害对拟购买资产造成的损失)由认购人(即攀长钢)享有或承担。
而原协议规定,拟购买资产及其相关业务在相关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等净资产变化由发行人享有或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