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规范企业债登记托管结算事宜
2008年06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璐
⊙本报记者 王璐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发行、登记到证券账户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和收费等相关事宜的通知》,要求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发行的、登记到证券账户的债券,其上市、托管、交易、结算、兑付、兑息和收费等相关事项比照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公司债券相关规则执行。
根据通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发行的、登记到证券账户的债券中,通过上交所系统发行的债券,其发行、登记比照公司债券相关规则办理;不通过上交所系统发行的债券,其登记按照发行人申报的方式办理。
通知还规定,该等债券现货交易可在上交所竞价交易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同时进行,并使用相同的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与此同时,该等债券现货交易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并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另外,该等债券符合条件的,可参与新质押式回购交易。其回购资格管理和折算率管理比照现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执行。
据分析,此通知主要针对企业债而发。原先,企业债主要由券商席位托管,现在则要求改为一级账户登记托管,而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则可实行质押券转移占有的新质押式回购。如此,有利于提高企业债运作的安全性,进一步适应债券市场发展变化,同时也有助于扩大公司债券市场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