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企业司和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就《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81号文”)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管理,将实行“二次准入”。
有关负责人表示,在“81号文”与此前印发的财政部第22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衔接上,申请或者继承原有证券评估资格的机构,应当是按照财政部第22号令规定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
从2008年7月1日起,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发生合并、分立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事项的,应当在符合财政部第22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再按照“81号文”规定执行。
据介绍,财政部、证监会将负责对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日常管理,依法对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日常管理措施包括:一是对存在被举报、首次承接证券业务等12种情形之一的机构给予特别关注。二是对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违反规定的,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责令整改等措施;对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一定期限不适宜从事证券业务的惩戒,同时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告。
“81号文”出台背景
2004年,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财政部和证监会对102家持有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了综合性检查,并暂停受理证券评估资格的申请和变更。检查发现,十多年来,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制度为维护股东权益、规范资本市场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资产评估机构总体上规模不断扩大,专业水平不断提高。
但是,现存的102家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持有机构,都是1998年以前由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证监会联合审批的,迄今经历了脱钩改制、合并、分立等变革,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与实际严重脱节,给机构、客户以及监管部门带来一系列问题。此外,由于缺少有效的退出机制,无法进行优胜劣汰,个别内部管理混乱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时存在不遵守职业道德甚至违法违规的问题,成为证券评估市场的重大隐患。因此,迫切需要加强证券评估资格的准入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
2005年,《行政许可法》施行后,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家继续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实施行政许可,资格审批工作由财政部和证监会负责。此后,财政部和证监会研究草拟了相关管理办法,并经过了多次研究论证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81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