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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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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8年06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0220         股票简称:江苏阳光         编号:临2008-022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5月30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08年6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董事应到9人,实到9人。公司董事长陈丽芬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阳光”)请江苏阳光集团(以下简称“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垫付8.5亿元人民币购买设备款的议案(关联的董事陈丽芬、陆克平、刘玉林、王洪明、赵维强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宁夏阳光多晶硅项目总投资为12亿元人民币,现注册资本为3.6亿元人民币,尚需借贷资金8.5亿左右。宁夏阳光由于银行贷款没有到位,影响了项目的实施。为了保证项目进度,经与本公司控股股东阳光集团协商,阳光集团同意为宁夏阳光垫付其购买设备款,额度为8.5亿元人民币,使用期限约8个月,按实际占用天数,以年利率10%结算给阳光集团,该款由宁夏阳光银行贷款到位后归还,如到期宁夏阳光无法归还该款项,则借款协议顺延一年,仍按实际占用天数,以利率10%结算给阳光集团,到时再无法归还的,另作协商。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公司2007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完毕,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963,967,744元增加至转增后的1,783,340,326元。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公司章程原文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63,967,744元。”现拟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83,340,326元。”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决议。

      本公司决定在6月3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和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2008年6月30日上午9:00

      2、会议地点: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阳光科技大厦

      3、召集人: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出席对象: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08年6月23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关于宁夏阳光由阳光集团垫付设备款8.5亿元人民币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股东可以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阳光科技大厦证券部登记,也可以用信函、传真方式登记。信函、传真以6月26日前公司收到为准。

      2、登记时间:2008年6月24日-6月26日。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或用信函、传真方式登记。

      4、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四)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

      邮政编码:214426

      联 系 人:周扬

      联系电话:0510-86121688

      传    真:0510-86121688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者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五)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日期:

      委托人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指示:

      受托人签名: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江苏阳光     公告编号:临2008-023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为

      控股子公司宁夏阳光硅业有限

      公司垫付设备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为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垫付8.5亿元人民币设备款

      ● 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的董事陈丽芬、陆克平、刘玉林、王洪明、赵维强在第四届董事会三次会议上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 本次交易有利于多晶硅项目早日投产,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一、交易概述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持有本公司37.20%的股权,本公司持有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阳光”)65%的股权,现阳光集团为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垫付8.5亿元人民币购买设备款,该款项使用期限约8个月,按年利率10%和实际占用天数结算给阳光集团,该款由宁夏阳光银行贷款到位后归还。如到期宁夏阳光无法归还该款项,则借款协议顺延一年,仍按实际占用天数,以利率10%结算给阳光集团,到时再无法归还的,另作协商。此次交易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同意宁夏阳光请阳光集团垫付设备购买款8.5亿元。公司在审议“关于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垫付设备款的关联交易公告”时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有关规定,议案中提及的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以及全体股东而言是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名称: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马嘶桥

      主要办公地点: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

      法定代表人:陆克平

      注册资本:67,387.3万元

      主营业务:呢绒、毛纱、毛线、针织绒、绒线、羊毛衫、服装、针织品、纺织工业专用设备及配件、砖瓦的制造、加工;染整;洗毛;纺织原料(不含籽棉)、金属材料、建材、玻璃纺机配件、五金、电器、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装置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煤炭(凭许可经营)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以上项目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行政审批后方可经营)。

      主要股东:江阴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出资67,387.3万元,占集团公司注册资本的100%。

      2、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及财务数据:

      截止2005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515,802.69万元,2005年度实现净利润29,893.63万元;截止2006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551,805.55万元,2006年度实现净利润32,972.85万元。截止2007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828,066.43万元,2007年度实现净利润50,045.07万元;

      3、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宁夏阳光多晶硅项目总投资为12亿元人民币,现注册资本为3.6亿元人民币,尚需借贷资金8.5亿左右。宁夏阳光由于银行贷款没有到位,影响了项目的实施。为了保证项目进度,经与本公司控股股东阳光集团协商,阳光集团同意为宁夏阳光垫付其购买设备款,额度为8.5亿元人民币。该款项使用期限约8个月,按年利率10%和实际占用天数结算给阳光集团,该款由宁夏阳光银行贷款到位后归还。如到期宁夏阳光无法归还该款项,则借款协议顺延一年,仍按实际占用天数,以利率10%结算给阳光集团,到时再无法归还的,另作协商。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一)签署协议各方的法定名称

      1、 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

      2、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二)交易协议的签署

      本次交易于2008年6月11日在阳光集团会议室签署。

      (三)交易标的和金额

      宁夏阳光由阳光集团垫付购设备款8.5亿元人民币。

      (四)交易结算方式

      阳光集团和宁夏阳光的结算方式为:阳光集团垫付的资金,由宁夏阳光向阳光集团支付利息,天数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按年利率的10%结算给阳光集团。如到期宁夏阳光无法归还该款项,则借款协议顺延一年,仍按实际占用天数,以利率10%结算给阳光集团,到时再无法归还的,另作协商。

      (五)交易定价政策

      参照当年市场资金出借利率

      (六)交易生效条件

      本公司和集团公司的关联交易的生效条件为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和双方《协议书》签字盖章,开始生效时间为2008年6月30日。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宁夏阳光多晶硅项目总投资为12亿元人民币,现注册资本为3.6亿元人民币,尚需借贷资金8.5亿左右。宁夏阳光由于银行贷款没有到位,影响了项目的实施。经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协商,阳光集团同意为宁夏阳光垫付其购买设备款,额度为8.5亿元人民币,使用期限约为8个月,此项措施为项目进度提供资金保障,在宁夏阳光自有资金及时到位后,可提前归还。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王国尧、杨顺宝、金曹鑫对本次关联交易出具独立董事意见书,独立董事认为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公平公允的。有关本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与本公告同时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七、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及经董事签字的会议记录

      2、协议书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6月11日